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花蓮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花蓮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
生局),依法掌理本縣精神及心理衛生、家暴及性侵害處遇、自殺防治、成癮防治及
毒品防制等公共衛生業務。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由衛生局局長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第 五 條 本所置醫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醫事檢
驗生、護士。
第 六 條 本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 七 條 本所會計、人事業務,由衛生局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九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衛生局核定。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一百十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