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環保志願服務人力有效運用,共同協助
拓展環保服務工作及維護環境永續,特訂定本要點。
一、環保志工申請資格:
(一)參加甄選人員應為十五歲以上(含),七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品行端正
、具服務熱忱及責任感且自願從事無酬志願服務者,並具備下列資格者:
1、凡認同響應「環境保護,地球永續」之機關、正式立案之團體、企業、
學校,招募志願服務人員二十人以上組成志願服務隊。
2、執行環保志工隊志願服務項目:巡檢協查、髒亂點清除、清淨服務、
環境教育推廣與配合相關活動及其他環境保護相關協助工作。
3、通過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及志願服務特殊訓練並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
(二)具備以上三項資格者,納入本局環保志工大隊並擁有志願服務法規定志工
之權利、福利及義務。其餘未通過志願服務訓練志願服務人員則以「義工」
通稱之。「義工」管理之相關規定不含括於本實施要點。
二、環保志工大隊組織(附件1):
(一)環保志工大隊設置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4名、中隊長9名。
(二)遴選方式:
1、北區區域:
(1)由新城鄉、秀林鄉2鄉鎮之各小隊隊員互選出隊長,各隊長互選出中隊
長1名,備取1名。
(2)由花蓮市各小隊隊員互選出隊長,各隊長互選出中隊長2名,備取1名。
(依鄉鎮市轄區村里、環保志工隊及人口等之比例原則,花蓮市隊數及
志工人數眾多,為便利組織聯繫及業務推展,該區應選中隊長2名,備
取1名)。
(3)由吉安鄉各小隊隊員互選出隊長,各隊長互選出中隊長2名,備取2名。
(4)由各區中隊長互選出副大隊長2名(花蓮市 1名;新秀區與吉安鄉1名),
任一位中隊長若當選為副大隊長,則由該區備取人員遞補中隊長職務,
餘備取人員於北區副大隊長、中隊長名單確認後,備取資格即失效。
2、中區區域:
(1)由壽豐鄉、鳳林鎮2鄉鎮之各小隊隊員互選出隊長,各隊長互選出中隊
長1名,備取1名。
(2)由光復鄉、萬榮鄉及豐濱鄉3鄉鎮之各小隊隊員互選出隊長,各隊長互
選出中隊長1名,備取1名。
(3)由中區各中隊長互選出副大隊長1名,任一位中隊長若當選為副大隊長
,則由該區備取人員遞補中隊長職務,餘備取人員於中區副大隊長、中
隊長名單確認後,備取資格即失效。
3、南區區域:
(1)由瑞穗鄉各小隊隊員互選出隊長,各隊長互選出中隊長1名,備取1名。
(2)由玉里鎮、卓溪鄉及富里鄉3鄉鎮之各小隊隊員互選出隊長,各隊長互
選出中隊長1名,備取1名。
(3)由南區各中隊長互選出副大隊長1名,任一位中隊長若當選為副大隊長
,則由該區備取人員遞補中隊長職務,餘備取人員於南區副大隊長、中
隊長名單確認後,備取資格即失效。
(三)其他規定:
1、大隊長1名由縣長指派,副大隊長4名由各區中隊長互選(因本縣地域轄長
分為北區、中區及南區,為方便組織聯繫及業務推展,設置副大隊長4名)。
2、副大隊長、中隊長任期四年,副大隊長得兼任中隊長,連選得連任。
3、任期內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該中隊長應函請本局辦理請辭作業,
本局將於二個月內辦理補選作業並於補選後30日內將當選名單公告。
4、各區副大隊長、中隊長應於每4年辦理改選,任期屆滿前3個月內完成改選
及於改選後15日將當選名單公告。
5、本大隊得配合本縣施政目標及環保政策之推動設置顧問若干人,本大隊之
成員、顧問均為無給職。
(四)大隊長職責:
1、綜理志工各項業務,對外代表全體志工。
2、督導與協調志工事務之企劃與執行。
3、協助志工與本局各項業務之聯繫。
4、定期召開志工大隊聯繫會報。
(五)副大隊長職責:
1、副大隊長處理志工各項行政業務。
2、大隊長不克執行業務時,得代行其職務。
3、定期召開志工大隊聯繫會報。
(六)中隊長職責:
1、中隊長處理志工各項行政業務。
2、各項活動募集志工人員。
(七)志工職責:
1、志工為無給職。
2、遵守各項志工相關法規,確實執行。
3、服勤時,應注意守時、禮節、服裝整齊,並確實簽到。
4、依照排定服務時間執勤。
5、參加本隊各項會議或活動。
三、環保志工招募及訓練
(一)由志工運用單位自行招募的方式招募志工,但志工運用單位自行招募後應將
志願服務計畫報本局核備。
(二)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工運用單位招募之志願
服務人員應先接受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及志願服務特殊訓練,訓練合格後由志
工運用單位將名單造冊送本局,由本局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
(三)基礎訓練由志工運用單位讓志工參加台北e大的線上基礎訓練或參加其他相關
志願服務單位辦理之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至少6小時之課程;特殊訓練由本局每
年辦理一次至少6小時之課程。
(四)志工運用單位應依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之適當環境
下進行服務。
四、環保志工評鑑及考核作業(附件2及附件3):
志工運用單位每年依服勤時數及服務態度辦理志工考核,由志工運用單位考核合格
者並造冊報本局備查,評鑑及考核項目如下:
(一)評鑑項目:
1、團隊:配合環保政策推動、自發性推動環境保護、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冊數、
志工投保人數總服務人次、總服務時數、表揚獎勵人數、志願服務榮譽卡核
發數、志工訓練(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志工人數成長(新增及減少)。
(二)考核項目:各運用單位應每年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服務績效,其考核指標
如下:
1、團體(附件5):
(1)運用管理:參與教育訓練的辦理、工作日誌、會議及服務紀錄填寫、團
康及聯誼辦理情形。
(2)組織功能:組織運作情形、會報(議)召開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隊務處
理情形。
(3)互動倫理:服務認同及服務續性、與運用單位之協調性、及與服務對象
之互動情形。
(4)服務績效:服務成果數量、服務品質、執行效率、服務推動效益。
(5)主動性:協助機關辦理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2、個人(附件4):
(1)效率:工作績效。
(2)主動性:特殊貢獻。
(3)服從與協調:群性表現。
(4)品德:服務態度。
(5)清潔維護服務:依據(附件6)項目辦理。
五、環保志工營運管理:
(一)辦理幹部會議:透過幹部會議,加強花蓮縣各區志工橫向聯繫、合作及向心力,同
時帶動志工夥伴凝聚力。
(二)高峰會議:規劃安排環境教育專題演講、環保局各科室業務推展事項報告及環保志
工聯繫會報提案討論等,以利提升環保志工對環境教育執行的認同,提升對於環境
教育的服務職能,透過社區環境教育專題課程,培養社區環境教育營造種子,協助
推展環境教育及相關環保工作。
(三)志工保險:依據志願服務法每年度辦理「志工保險」,為志工夥伴出勤時提供基本
保障。
(四)志工專業訓練:辦理增能培訓課程以及交流活動,引導志工針對多元環保任務,能
夠有效率及品質的呈現環境保護之佳績。
(五)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備置下列文件:
1、志工基本資料:由新進志工填寫,作為建立個人管理資料用。
2、工作日誌:由志工填寫,作為工作聯繫及管理用。
3、服務紀錄:志工在執行個案服務時,需依服務事項填寫服務紀錄
4、會議紀錄:各次會議紀錄內容,應包括簽到列冊、提案內容、討論事項、臨時動
議,決議及執行情形事項等。
5、志願服務統計及執行成果表(附件7至附件9):於每年二月十日前填寫上一年工作
成果並送本局彙整後,由地方主管機關(社會處)核備。
(六)其他:邀請志工參與環境教育參訪、花環行動列車…等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活化環境
保育推廣的內容及工作,透過本局的帶領與志工、民眾的參與,以更有趣及多元的方
式,讓環境保護的工作更能融入社區日常生活當中。
六、環保志工服務項目:
(一)共通服務項目
1、協助轄區道路、空地之環境清潔維護、社區街道巷弄清理、巡查、勸導等。
2、參與環境認養、清淨家園、淨山、淨灘、淨海及清淨市容景觀等。
3、協助辦理環保教育宣導。
4、本局各運用單位不定期訪視志(義)工隊,輔導志(義)工隊從事志願服務工作。
5、協助舉發公害污染源、亂倒建築廢棄物、小廣告及其他違規行為之蒐證或通報。
6、支援轄區內重大污染源之監督管制。
(二)特別服務項目
1、環境教育志工
(1)協助本縣各機關單位、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或具有環境教育意涵之場域進行環
境教育解說導覽及加強宣導環境保護政策。
(2)到機關、團體或企業等單位進行環境教育宣導。
2、河川巡守志工
(1)巡邏、通報本縣河川水質及週遭環境現況。
(2)制止、檢舉水環境污染行為。
(三)其他視實際需求增加服務項目。
七、環保志工實施方式:
實施定點、定期清潔維護服務,每月由各區環保志工幹部訂定日期、地點、區域,督導辦
理清潔維護服務工作,並將服務執行成果制表供本局列入考評成績。
八、服務時間:配合本縣相關活動時程彈性訂定,或由各運用單位安排服務時間。
九、服務地點:配合本縣相關活動地點彈性訂定,或由各運用單位安排服務地點。
十、志工大隊每年統一辦理環保志工意外事故保險。
(一)志工大隊人員異動時,應主動提報志工更新名冊。
(二)中隊長應於一週內向副大隊長提出志工意外保險(加、退保)異動申請並將相關資料提
送本局審核。
(三)環保志工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保險前,不得從事志工服務工作。
十一、本局訂定年度志工大隊考核評鑑及獎勵實施計畫。
十二、環保志工榮譽表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志願服務相關獎勵表揚辦法,推薦績優志工參加選拔活動。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中隊長提出
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並由本局函送社會處辦理。
十三、環保志工應遵行本局之督導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假藉服務之機會或方法,故意為圖
利、詐欺或其他不法之行為,如有違反除得撤銷其環保志工資格外,並依法究辦。
十四、環保志工之經費來源:
(一)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補助費或獎助費。
十五、環保志工服務須知:
(一)服務時應保持儀容端正,穿著本隊制服或志工服務背心。
(二)服務時應遵守指派工作之規定,按時簽到,如因故未能前來,應事先告知。
(三)服務時對於未知事項,不得批評及承諾。
(四)服務期間應嚴守志工隊員立場,並秉持主動、誠懇、親切、尊重及守信的態度。
(五)隊員不得涉及公權力行使及機關之內部管理。
(六)隊員不得從事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的行為。
(七)隊員倘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時,經查核屬實後,撤銷其隊員資格。
(八)未函報本局核備而無故未提供服務連續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撤銷該隊(員)資格。
(九)未配合參加及協助本局辦理之相關活動達六次以上者,撤銷該隊(員)資格。
十六、環保志工福利:
(一)本局辦理志工保險。
(二)本局各環保出版品優先分送志工,以掌握最新環保資訊。
(三)不定期辦理環保相關培訓,提昇服務品質。
十七、本要點經首長核可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志願服務法等有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