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國際化環境相關政策、推展國際事務永續
發展及提升花蓮縣宣導相關量能,設立花蓮縣政府國際事務暨新聞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設置地點:本府原青年發展中心舊址。
三、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國際媒體聯繫。
(二)協助本府各單位國際性事務之推動及支援事宜。
(三)協助本府國際組織、姊妹市推動、城市交流及涉外活動等事務。
(四)研擬本府國際事務政策及交流活動,促進國際能見度事宜。
(五)重大施政及國際行銷、專案活動、行銷通路及刊物出版整合運用。
四、本中心採臨時任務編組,配置以下人員:
(一)置主任一人,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
督及考核本中心其他人員。
(二)置成員若干人,由本府各機關人員兼任之。
(三)置服務員若干人視業務需要由本府各單位遴選熟悉法令、業務之人員派駐。
(四)置志工若干人,為無給職,由本中心主任敦聘地方熱心人士協助服務工作。
五、本中心外聘之成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差旅費。
六、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有關單位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