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花蓮縣花蓮市中華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校場地開放使用管理
,充分提供學校設施、結合社區推廣終身學習、活化社區組織、提昇生活品質
,特依據花蓮縣公立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本校所屬之學校校舍(地)及設施(以下簡稱場地)。
第 三 條 凡一般民眾、機關、人民團體舉辦有關文化、教育、體育、社會等活動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使用場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學校應即
停止或延期使用,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四、上級機關或本府急需使用時。
五、損壞場地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六、未經核准而有營利行為者。
七、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八、違反本辦法者。
第 四 條 申請場地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於使用前七日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
本校同意並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但特殊情形,經本校核准於
使用後補正申請程序者,不在此限。
曾使用場地且依規定復原良好之單位或團體,得予以免收保證金,以簡便使
用程序。
第 五 條 為維持使用之場地環境整潔與設備維修,本校得視地理區位、場地大小收取
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但有場地毀損或遺失公
物者,應負責限期修護或照價賠償,不為修護或照價賠償者,本校得於該保證
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得追償之。
第 六 條 場地使用收入,應依規定解繳縣庫,納入預算辦理。
第 七 條 場地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時,應於使用前五日通知申請人改期並無息退還
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請求任何賠償。
申請人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前三日申請
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經核准使用之場地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無法使用時,其使用費應予發還。
如無法如期使用場地之原因可歸責於使用人者,其使用費應予沒收。
第 八 條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免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但仍應依照場
地使用費百分之五十繳納水電費。
一、政府舉辦慶典或國定紀念日活動。
二、花蓮縣政府辦理具公益性質或無營利行為之活動。
三、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或大專院校,辦理教育性之競賽、表演、
研(講)習活動。
四、場地所在社區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
五、其他依法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得依據使用單位實際編列預算繳納。
第 九 條 申請人出售門票,應依規定向本縣地方稅務局申請核准,並加蓋驗票章。
第 十 條 申請使用場地,未經核准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佈使用本場
地名稱,亦不得擅自宣稱或刊載本校為主(協)辦單位,違反者一律不予核准其
申請,並沒收預繳之保證金。
第 十一 條 申請人應經本校同意,始得啟用場地之照明、音響、空調等設備,或另
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
第 十二 條 申請使用場地須事前佈置者,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一日內
回復原狀,違者得由本校逕予拆除,申請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其拆除費用
由申請人負擔,並於保證金中扣抵。
第 十三 條 場地使用期間,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負責維護場地內外秩
序、傷患救急、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場地人員
應在指定處所活動,接受本校人員之指導監督。
第 十四 條 申請人或其他使用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
等權利,致本校或花蓮縣政府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本校或花蓮縣政府於其賠
償範圍內,對申請人有求償權。
第 十五 條 使用場地,以不影響學校正常上課為原則,並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使用單位若有損壞使用器材或門窗、燈光等設備情事,應照價賠償,
不得有異議。
二、使用者使用本場地舉辦活動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規定情事。發生任
何糾紛事故與訴訟,申請人應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六 條 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一、為維護校園安全與安寧,校內一律嚴禁燃放鞭炮及煙火。
二、本校上課期間不出借給政黨作宣傳競選活動。
三、本校校園內、校區外牆及門首等建築物未經同意,一律不得張貼及
懸掛任何宣傳性物品。
四、儀容服裝不整,穿著拖鞋者,禁止進入,以維觀瞻。
五、使用單位人員未經本校同意,不得進入非使用地區,或未經許可逕
自使用、搬動其他設施。
六、使用設備器材,除學校提供項目外,其他物品應自備。使用完畢後
,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
價賠償。
七、使用校園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經學校許可後,
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
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設備。活動
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八、所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九、申請人須在場地內外搭建臺架及電氣設備時,應先經學校同意,始得
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搭建臺架及電氣設備
應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員搭建,搭建與使用時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
定。
十、申請人須於場地外架設充氣拱門時,應於使用時間內架設,並於活動結
束後立即拆除。如提早架設或未即時移除,超時部分應額外列入申請人
使用場地時間,並按規定支付場地使用費。
十一、本校為禁煙場所,校園內嚴禁抽菸。
十二、活動結束,使用單位應於當日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恢復原狀
,垃圾須分類打包清運完,否則由本校代僱清潔人員清整復原,該費用
由保證金扣抵(若保證金不足支付清整復原費用時,須由使用單位補
足)。如有明顯可見之髒亂並經場地管理人員規勸卻未即改善者,列
入黑名單,不再予以使用。
第 十七 條 使用費用應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納或匯入本校帳戶。(戶名:花蓮縣花蓮
市中華國民小學;帳號:臺灣銀行花蓮分行○一八○三八○九四三五之一)。
第 十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