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給予各為人父母者肯定與社會支持,同時提醒為人子女者感恩
父母辛勞,進而促進家庭與社會關係和諧,而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表揚者應具備第一款資格,並符合第二款情形之一:
(一)推薦資格:
1、設籍本縣且居住滿三年以上。
2、近三年無不良素行紀錄。
3、未曾受推薦為歷年模範父親或母親並接受本府表揚者。
(二)推薦類別:
1、熱心父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致力於家庭照顧,或兼顧家庭與工作,並投入心力獻
身社會服務者。
2、知心父母:雙薪家庭之父母,主動與配偶積極規劃家庭生活,共同分擔子女照顧養育
之責,且與子女及家庭成員間相互尊重,促進家庭平和與良善溝通模式,進而增進社
會和諧者。
3、全心父母:獨力養育子女之單親父母、隔代教養孫子女或協助養育他人子女,使家庭
得發揮親職功能,盡力給予子女及家庭成員合適之成長環境者。
4、堅心父母:照顧身心障礙子女或家境清寒,但盡己力養育兒女、照顧家庭及維持家計
,並努力引導家庭方向、克服逆境之父母。
5、新心父母:努力適應不同文化生活,發揮親職功能、教育子女學習自己的語言及文化
,或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等新住民父母。
三、推薦作業:
受表揚者由下列機關單位推薦,各機關單位推薦人選不得重複: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推薦一名,惟其人口總數逾十萬人者得增推一名。
(二)本縣核准立案且會務運作正常之老人會、婦女會、身心障礙團體、社福或公益團體、國際
社團及工會等團體得各推薦一名。
(三)本府社會處就服務對象中推薦符合資格者。
推薦方式:每年度於本府公告期限內,填具推薦表(附件一)送達本府,並由受推薦人簽章後,
併同照片、戶籍謄本、刑事紀錄證明函送花蓮縣政府。
以本府收文日為準,逾期即不受理。
四、表揚方式:於每年度辦理父、母親節表揚活動,予以公開頒獎表揚。
五、每年度計畫內容依承辦單位每年簽辦奉核為準。
〔※附件請上網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