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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檔案管理考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管文字第 1110247159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暨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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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體提升所屬機關檔案管理品質與效能,落實機關檔案管理
    考評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考評對象為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

三、檔案管理考評採下列分級方式辦理:
    (一)自行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所定檢
        核表,每年進行檔案管理成效自行檢核,並評析風險及因應處置。
    (二)實地考評:本府及所屬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組成考評小組,對所屬機關之檔案管理情
        形定期辦理考評。

四、本府檔案管理考評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
   (二)檔案立案編目。
   (三)檔案保存與維護。
   (四)檔案鑑定與清理。
   (五)檔案檢調與應用。
   (六)機密檔案管理。 
   (七)文書檔案資訊化。
   (八)對所屬機關考評與輔導。
   (九)其他指定事項。

五、各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檔案局所建置之線上檔案管理作業檢核辦理自行評估,並將自行
    評估結果傳送本府。

六、本府為掌握所屬一、二級機關自行評估結果,應定期進行考評,實地考評週期以每三年至少
    一次為原則;因所屬機關數超過二十個,為落實考評得延長週期分年辦理,且每年至少實地
    考評十個所屬機關,並授權所屬機關分級考評,惟延長週期最長不逾六年;各年度之考評應
    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考評,應使用檔案局訂定之評鑑表,並可依機關特性增列評鑑項目。

七、本府於考評三個月前通知受評機關進行考評整備。受評機關應配合考評需要,提供相關文件
    及佐證資料。考評機關依照考評結果,評定優等、甲等及乙等。

八、本府於辦理考評前應籌組考評小組,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或副處長)擔任召集人,成
    員組成包括管考文檔科科長、檔管人員,以及資訊科資訊人員等。

九、考評結果之分級標準如下:
    (一)優等:考評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考評總分未達八十分。

十、受評機關應依考評之建議持續改善管理措施。考評結果為乙等且總分未達七十分者,應依本
    府通知於期限內將改善情形函報本府,本府得視其改善情形辦理輔導,並自考評結果公布一
    年後擇期複檢。

十一、本府對所屬機關考評及複檢之結果,辦理以下獎懲:
      (一)優等者,由本府推薦參加金檔獎,機關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一次;甲等者
         ,機關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二)所屬機關經複檢仍未達七十分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應
          予懲處。

十二、本縣警察局、衛生局應準用本要點第二點至第十一點規定,對所屬分局、衛生所、身心健
      康及成癮防治所辦理考評。

十三、各機關推動本要點評鑑業務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十四、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之檔案管理考評及獎懲作業,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