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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訴願決定書(111年訴字第48號)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111年訴字第48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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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111年訴字第48

 

訴願人:王◎◎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住:○○縣○○鄉○○村○○○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訴願人因教師聯合甄選事件,不服花蓮縣立美崙國民中學等58所學校、幼兒園(以下稱原處分機關)所作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第8次會議決議、111721日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錄取名單公告及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成績暨結果通知單,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一、關於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第8次會議決議,及111721日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錄取名單公告部分,訴願不受理。

二、關於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成績暨結果通知單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一、緣原處分機關花蓮縣立美崙國民中學(下簡稱美崙國中)等校辦理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組成本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下簡稱教甄委員會),11176日舉辦初試,當月14日辦理複試。原處分機關原於111720日公告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徵選錄取名單,其中「偏遠地區組-地理」以訴願人為正取,經1999縣民熱線陳情,表示訴願人複試當天有遲到之情況,美崙國中檢視111714日偏遠地區地理類科複試應考情形,教甄委員會於次日(111721日)上午10時召開本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第8次會議(下簡稱第8次會議),重新確認偏遠地區地理類科錄取名單,經檢視111714日教學演示試場錄影畫面,決議撤銷111720日公告錄取名單,並重新公告國中各類科錄取名單(下稱系爭決議)。教甄委員會依111721日會議決議結果,於111721日下午重新作成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錄取名單公告(下稱系爭公告),於同日以電子郵件及電話通知訴願人重新公告錄取名單,按此次所公告之錄取名單,訴願人未有錄取,教甄委員會於111725日以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成績暨結果通知單通知訴願人未錄取之甄試結果(下稱原處分),訴願人不服,於1118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後經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訴願意旨略以:

(一)請求撤銷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第8次會議決議不利訴願人之部分、請求撤銷111721日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錄取名單公告暨111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成績暨結果通知單。請求另作成訴願人錄取之行政處分。

(二)原處分機關做成系爭不利訴願人之行政處分時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給予訴願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於111714日複試期間經唱名三次仍未能準時抵達複試試場與事實不符,訴願人於當天上午8點完成報到手續,由工作人員引導至休息室等待,而休息室外公告僅有准考證號碼與應試時間(並無抽題時間,訴願人應考時間為900),訴願人在休息室等到有工作人員叫900的老師到走廊集合,但工作人員並未逐一唱名叫號,也未確認各科應考考生身分是否正確無誤,即帶至二樓準備室,則訴願人自無任何遲誤可言,而原處分機關所稱「唱名三次」亦屬不實,原處分因存有上開重大明顯瑕疵,故已有違反行政程序法。

(四)原處分機關未於做成原處分時就對訴願人有利不利之情形一併注意,已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禁止恣意原則,原處分機關迄今仍未向訴願人說明何以訴願人於8點完成報到手續,一切依引導人員安排還有可歸責於訴願人自身的遲誤問題?且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自須符合法律事實與法令構成要件該當之法令適用基本方法要求,始有客觀法令適用之可言,否則即難謂無違反行政法上禁止恣意原則之虞(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935號判決)。

(五)原處分機關作成原處分基於不可歸責於訴願人之遲誤事由甚至訴願人自始均無遲誤,已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其手段已無從達成考試公平性或試場秩序等公益目的,其手段亦非對人民侵害最小,且手段與目的間已顯失均衡。

(六)原處分機關作成原處分已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信賴保護原則,本案訴願人於試場均依試場引導人員之指示,此即信賴基礎,訴願人依此完成考試,此即信賴表現,又本案又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是故本案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而原處分已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花蓮縣政府教育處代理處長在111725日在縣議會記者會接受採訪時,亦坦承因當時考試程序緊湊,所以第一時間,為保障訴願人權益,仍安排訴願人先考試云云,然而這番言論只看得出主辦方對整個考試規則和流程均不熟悉,完全沒有引導或告示抽題時間!甚至當主辦方認為訴願人有違考試規則時(假設語氣!)卻仍然將訴願人排進考試,然而這樣的行政疏失結果卻要訴願人概括承受,訴願人殊難苟同。

(七)關於試務人員引導,依簡章附錄二第七點規定,應為考場義務,引導後唱名三次未到始生棄權問題,至於黑板記載自行前往等節,僅係提醒事項,並不代表考場試務人員無義務引導考生抽題,況試務人員亦提及訴願人有到、一直在那邊等,係屬考場疏失等語;答辯人稱訴願人未報到,引導僅係服務性質云云,洵無足採。

(八)訴願人准考證載有遲到情況(927抽題、957上樓) ,試務人員和教甄會當然成員之一亦即美崙國中校長等人,亦均知情試務人員未引導訴願人之疏失,而於714日當天使訴願人從3號改到6號試教考試,並依序完成抽題、試教和口試等處置,另並經教甄會於720日公告錄取;答辯人稱該公告為無效行政處分、本得撤銷云云,洵無足採,本案錄取訴願人之決定是否無效,尚需經教甄會與承辦學校聯繁釐清,並依時間序逐一檢視714日該類科考生複試應考情形,另需檢視714日教學演示試場錄影畫面,始能認定,則本案錄取訴願人之決定,並無重大明顯之瑕疵,並非無效行政行為。再者,試務人員亦提及訴願人有到,一直在那邊等,係屬考場疏失等語,並將訴願人由序號3調至序號6試教;倘如原處分所稱因訴願人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視同棄權云云,何須多此一舉仍讓訴願人完成試教。次按,訴願人准考證載有訴願人遲到情況,試務人員和教甄會當然成員之一亦即美崙國中校長等人,亦均知情試務人員未引導訴願答辯人所稱為保障考生應考權益故先使訴願人試教云云,與事實不符。承辦學校之美崙國中校長,為教甄會當然成員之一,其亦同意辦理訴願人應試時間調整之處置。末查,訴願人於111714927分完成抽題, 957分上樓試教之後,再於115分報到、1115分口試,均經教甄會蓋章簽認,並於720日公告錄取,訴願人縱有若何過失,均已補正。

(九)至教甄會稱資格文件虛偽不實者,錄取後亦得解聘或撤銷錄取資格云云,與本案基礎事實迥異,並無比附援引之餘地。

答辯意旨略以

(一)卷查本案的事證資料,並無所謂訴願人所稱試場人員有所疏失之處,反而是訴願人未依規定完成試教抽題報到程序,導致其未能於原訂試教應考時間完成考試,依相關試場規定,其試教及口試分數自不得予以計分,始能維護本次教師甄選結果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原處分機關作成撤銷訴願人錄取資格的行政處分,於法有據。

(二)查111712日為該次教師甄選報名日,美崙國中於各考生進行複試報名時,均有發給「複試應考人注意事項」,其中第1點載明:「教學演示/情境演練順序請以表定為準, 應試者應於表定時間前30分鐘至準備室抽籤,表定抽籤時間前10分鐘由專人從考生休息區將應試者帶至準備室外等候抽。口試亦同」。次日(111713日)花蓮縣政府教育處並於縣政府網站中公告「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複試試場、時間表與應考人注意事項等」相關應考資訊,附檔包含試場分配圖及複試時間表 (含試教抽題時間及試教考試時間),複試時間表上清楚載明,訴願人的試教抽題時間為830分,試教應考時間為900分至915分。教師甄選複試當日(111714日) ,考場人員更於休息室的黑板上註記提醒事項,提醒考生應依照表定時間完成抽籤程序及應試,此有照片可證,提醒事項第1點載明:「教學演示抽題與口試報到表定前10分鐘,由人員統一引導至二樓抽題。準備區與口試報到區,如考生欲自行前往,屆時須自行注意時間,人員不再統一引導,為維護各位考生權益,單獨前往者,須由一樓樓梯口工作人員查看准考證核對,才可前往」。

(三)由上述提供給各個考生的資料可知,考生應於應試前30分鐘至準備室進行抽題,表定抽籤時間前10分鐘會有試場人員將考生從休息區帶至準備室外等候抽籤。而訴願人的試教應考時間為90分,則其抽籤時間為830分,為訴願人所明知。而休息區引導組工作人員則會依照「引導組引導試教考生SOP」、「引導組1樓考生休息區至試教抽題準備室時間表」、「714日教學演示/口試時間流程表(偏遠地理/上午)」進行引導程序,亦即,休息區引導組工作人員會於820分將考生帶至準備室外等候,並於817分會先唱說:「請表定830試教抽題的各科考生,到休息室外集合,我們即將引導各位至2樓抽題準備區,個人隨身物品請攜帶離場」。由於引導組並無各個考生之應考資料,且考生本就可以於試教抽題前10分鐘自行前往2樓試教抽題準備區(如有考生欲自行前往2樓試教抽題準備區,會由1樓樓梯口的守門員核對考生准考證,藉此確認是否為該梯次的考生),非必須通過休息區引導組工作人員的帶領始得前往2樓試教抽題準備區進行抽題,故休息區引導組工作人員在休息室外集合考生前去2樓試教抽題準備區時,並不會點名,也不會點人數及對考生身分,而屬純粹「服務」性質的引導。

(四)然而,依據111714日的相關試場畫面,休息區引導組工作人員於817分請830分要抽題的考生集合時,訴願人並未依照休息區引導組工作人員指示至休息室外集合,訴願人於830分至845分也沒有出現在試教抽題的教室,試教應考外的試場工作人員於90分唱名三次,訴願人均未出現在應考教室,工作人員向試教委員報告,訴願人唱名三次未到,視同棄權。

(五)實則,訴願人在95分才和該時段地理科抽題的考生到達地理科試教抽題準備室外樓梯口,當時已是訴願人的試教應考時間,卻還跟著大家慢慢走,顯然訴願人根本不知道或誤判自己的試教應考時間。911分,考生徐◎◎在試教抽題準備室向工作人員反映同時間為何有兩位考生抽題; 913分訴願人在試教抽題準備室的走廊上向試務組之訴外人邵◎◎老師表示,這個時間是訴願人的應考時間,邵老師當場向訴願人表示,訴願人已經超過報到、抽題及準備時間,甚至試教時間也快結束了;914分,邵◎◎老師馬上聯絡行政組長,然組長當下並不知道考生休息區發生什麼事情,為保障考生應考權益,故先將訴願人調整至序號第6號,安排其在100分進行試教應考,並請訴願人在序號第6號簽名,而非序號第3號簽名。

(六)此外,現場休息區引導組工作人員所提供之引導服務,為「服務」性質,休息室黑板上已告知「如考生欲自行前往, 屆時須自行注意時間,人員不再統一引導」。亦即,考生若未依照引導人員指示,應自負其責,不可將責任推諉給現場引導人員。且當日114名考生中,唯獨訴願人未依規定按時完成報到及抽題,並因此延誤試教應考時間,顯屬可歸責於訴願人之事由。

(七)綜上所述,訴願人未依規定完成報到程序,應不得參加考考試,且訴願人之行為顯然違反系爭簡章的規定,視同棄權而無應考資格,委員所評之試教及口試分數應不得採計計分,以維護本次甄試結果之正確性及公平性。而訴願人既然因為未依規定完成報到程序,經唱名3次未到,而被視同棄權,已然喪失應考資格。縱使被允許在現場應考,也不因而回復已經喪失的應考資格。而當場試務人員允許訴願人現場應考,試務人員並無決定訴願人應考資格的權限,該允許不生回復訴願人已經喪失應考資格的效力。

(八)次查,由現場畫面及影片可知,訴願人於1117149點試教應考時間經唱名3次未到, 依系爭簡章附錄二第七點規定,視同棄權,其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教甄委員會在原處分作成前,縱未給予訴願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也難認有何程序瑕疵可言。此外,有鑑111722日將辦理該次教師甄選錄取人員的分發作業,符合情況急迫之情形,而訴願人違規事證明確,若不予立即糾正,待分發之後再撤銷訴願人的錄取資格,無異徒增更多爭議,將有違背公益之虞,兩相權衡之下,以維護該次教師甄選結果的正確性及公平性為重,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2款不予訴願人事前陳述意見之機會,洵屬有據。

(九縱認教甄委員會作成撤銷訴願人錄取資格的行政處分前因未給予訴願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而有行政程序上的瑕疵。然查,教甄委員會為保障訴願人之權利,已透過花蓮縣政府於111725日發函給訴願人,請訴願人於文到15日內陳述意見,訴願人並於111726日送達陳述意見書,花蓮縣政府再請訴願人於11184日列席陳述意見,顯然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第3款、第2項規定補正,則訴願人所稱程序瑕疵業已受補正而治癒,訴願人執此再為爭執,洵無可採。

十)末查,教甄委員會雖於111720日作成錄取訴願人的公告及錄取通知,然該次教師甄選是於111722日才進行錄取人員的分發作業,訴願人尚未實際取得正式教師資格,遑論基此進行任何財產配置或任何生涯規劃的安排、實施等,並無任何信賴表現可言。且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所作成之考試錄取處分,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規定,該考試錄取處分即屬違法行政處分,其考試及格資格之合法性基礎已失所附麗,依行政程序法第1 13條第1項、第117條規定,教甄委員會自得依職權予以撤銷,依本案之情形,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對於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權為2年的規定。

(十一)此外,訴願人明知其試教應考時間為90分,抽籤時間為830分,業如前述,其卻聲稱其對於有試教抽題時間一事並不知情,進而誤導現場試務人員,稱無人通知其進行試教抽題及試教應考。現場試務人員為保障考生權益,遂安排訴願人在其他偏遠地區地理類科考生應考完之後進行應考,待事後再予釐清訴願人是否有違規情事,難謂有何信賴基礎可言,且訴願人未能按時進行試教抽題及應考係屬可歸責於訴願人之事由,業如前述,其信賴亦不值得受到保護。

(十二)縱訴願人並無任何過失而屬善意 ,然訴願人之行為已嚴重影響考試之公平性,及其他應考人受憲法第18 條所保障之應考試服公職權,為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及公信力,所欲維護之公益顯然大於訴願人個人之利益。爰此,教甄委員會依法撤銷訴願人的錄取資格,自屬於法有據。而所謂信賴基礎,應係指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或法規範而言,並不包含公務人員之個別行為,訴願人於訴願書陳稱試場引導人員之指示亦屬信賴基礎,恐有誤會,附此敘明。

(十三)原處分機關試務人員當天的引導並無任何過失,查訴願人唱名3次未到一事,訴願人雖主張為原處分機關試務人員之過失所致,然為原處分機關所否認,是訴願人自應就此負舉證責任。而當天僅有訴願人未依試務人員指示完成報到,此為訴願人所不爭執,則訴願人未能按時報到,顯然並非試務人員所致,訴願人就試務人員有過失一事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辯詞自不足採。此外,無論是美崙國中111712日教師甄選報名時所發給的「複試應考人注意事項」,111713日花蓮縣政府公告於縣政府網站的「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一複試試場、時間表與應考人注意事項等」相關應考資訊,又或者是教師甄選複試當日( 111714日)休息室黑板上的註記,甚至在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附錄二第八點也記載:「國民中學一般類科教師:第1位教學演示者於上午8時抽定教學演示單元,準備30分鐘後於上午830分上台教學演示。第2位教學演示者於上午815分抽定教學演示單元,準備30分鐘後於上午845分上台教學演示,餘依此類推。」由上述提供給各個考生的資訊可推知,在應試前30分鐘須至準備室進行抽題,表定抽籤時間前10分鐘會有試場人員將考生從休息區帶至準備室外等候抽籤,此是所有考生均可輕易知悉的事情,訴願人不得諉為不知。然而,對照訴願人一再陳稱「完成報到手續,接著由工作人員引導至休息室等待,全場都在,含上洗手間時間」;「完全沒有引導或告示抽題時間」等語,可合理推論訴願人當時應是忘記有抽題一事,以至於休息區引導組工作人員於817分唱說:「請表定830試教抽題的各科考生,到休息室外集合,我們即將引導各位至2樓抽題準備區,個人隨身物品請攜帶離場」的時候,訴願人未能反應過來,反而是到了95分才出現在地理科試教抽題準備室外樓梯口,且訴願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當天8點就在考生休息室等待,因自己應考時間為9點,於是9點才跟引導同學前往準備室, 但不知還有準備時間…」,此有新聞報導為證,顯然訴願人根本搞不清楚應試的流程,事後卻又要將自己的疏失推給在場盡心盡力協助考生的試場人員,難以令人信服。

(十四)且依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附錄二第七點規定:「應試者應在規定時間內攜帶准考證與身分證件至報到區報到,並由在場工作人員引導依照表定時間進入準備室抽籤及準備」,則按時到報到區報到,是屬於考生的義務,考生必須先到報到區報到完後,才有工作人員引導進入準備室抽籤及準備的情形。然查,當日的試場配置為報到區、抽題區、準備室均在二樓的同一間教室,一樓穿堂的服務台並非報到處,僅在確認應考人是否符合試場相關的防疫規定,則訴願人於111921日訴願補充理由狀陳稱:「訴願人於複試當天即依簡章規定完成報到,並經現場試務人員引導至考生休息室」,顯然誤解相關規定。又考生是否要前往休息室,待在休息室,均可由考生自行決定,自由行動。再觀訴願人95分才出現在二樓地理科試教抽題準備室外樓梯口,訴願人的應試時間已經開始,卻還沒到二樓的報到區完成報到,此屬可歸責於訴願人的事由,且訴願人既尚未完成報到程序,工作人員自無從引導訴願人前往準備室抽籤及準備,遑論有何疏失之情形。 由於各個考生均可知悉自己的抽題時間為何,故休息區引導組工作人員只要唱說請表定時間試教抽題的各科考生到休息室外集合即可,無須逐一唱名,附此敘明。

(十五)訴願人於訴願補充理由狀陳稱:「本案錄取訴願人之決定,並無重大明顯之瑕疵,並非無效行政行為。」質疑原處分機關撤銷訴願人的錄取資格有違法之處。然查,本件係以行政行為有違法之處撤銷,所引法條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訴願人顯然誤解原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依據。此外,行政機關本即得依法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且本件並無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受益人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的情況,況且訴願人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原處分機關依法撤銷訴願人的錄取資格,於法有據。

(十六)訴願人於訴願補充理由狀又辯稱訴願人於111714日已完成抽題、試教、報到、口試,且均經教甄會蓋章簽認,並於720日公告錄取,訴願人縱有若何過失,均已補正。然查,必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情況始得補正,而本案並未出現前開情形,自不得以教甄會有蓋章為由,據以主張違法之行政處分已經獲得補正,瑕疵已經治癒

    理  由 

一、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前三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師法第9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教師初聘之審查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項分別予以明定。由以上規定可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新聘,係學校之權限,則教師新聘或其相關之行政處分,乃由學校所作成。至教師新聘之審查事務,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查,為求教師新聘工作之客觀、公平,俾確實擢拔優秀教師,教師評審委員會得成立甄選委員會辦理。另甄選委員會可由單一學校成立,亦可由數校聯合組成。前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乃屬學校內部之單位,非獨立之機關,無獨立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之權限,有關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有作成行政處分必要時,應以學校之名義為之;前述之甄選委員會亦非獨立之機關,而為學校內部之單位,其所為甄選行為欲發生行政處分之效力,亦應以學校名義為之,縱甄選委員會以自己名義對外表示其決定,亦應認係學校之決定。如甄選委員會係由單一學校所組成,其作成之甄選結果,乃單一學校作成之行政處分,如甄選委員會為多數學校聯合組成,其作成之甄選結果,則應認係數學校之共同行政處分(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2130號判決)合先述明。本案訴願人參加本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聯合甄選,而本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試務係由本縣美崙國中主辦,並召集各校組成本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執行相關作業,爰列花蓮縣立美崙國民中學等58所學校、幼兒園為原處分機關。

二、本件關於訴願人不服系爭決議及系爭公告之部分:

(一)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而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1條、第3條第1項及第77條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政府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性質屬觀念通知,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參照改制前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

(二)查本案原處分機關於111721日召開第8次會議,會議決議撤銷111720日所公告之錄取名單(即系爭決議),並重新公告國中各類科錄取名單,承前所述,甄選委員會係依據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由各原處分機關組成,其性質非獨立之機關,而為學校內部之單位,僅為一臨時任務編組,無獨立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之權限,故此甄選委員會會議之系爭決議,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亦未做成以系爭決議為內容之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三)再查系爭公告,係原處分機關就本次教師聯合甄選錄取者之名單對外所為單純之事實告知,並非對人民之請求作成准駁,公告之對象不因該項公告之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性質屬觀念通知,亦非訴願法第 3條第1項所規定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於法不合。

(四)綜上,系爭決議及系爭公告之性質皆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人就此部分逕向本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系爭決議不利訴願人之部分及系爭公告,不符法定程式,應不予受理。

三、關於訴願人不服原處分即原處分機關111725日不予錄取之成績暨結果通知單部分:

(一)按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下稱教甄簡章)附錄二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複試(教學演示/情境演練與口試)應考人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教學演示/情境演練順序請以表定為準,應試者應在規定時間內攜帶准考證與身分證件至報到區報到,並由在場工作人員引導依照表定時間進入準備室抽籤及準備,表定應試時間到前3分鐘,將由準備區工作人員引導進入預備區就坐,應考人若未能於規定之時間到達,經唱名3次仍未到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口試亦同。」附錄三花蓮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措施注意事項(下稱防疫措施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二、教師甄選防疫措施處理原則(一)考場及試場環境1.各試場須全數進行事前及事後消毒,考試前一日不開放試場查看,考試當日於上午740分開放應考人進入考場,並於考場門口設置體溫量測站。……3.預先規劃應考人進場、出場及考場內部移動動線,並做好標示及引導管制作為,以避免人潮聚集,應考人請務必配合考場規劃的動線移動。」再按參與聯合甄選之考生111712日進行複試報名時美崙國中所發給之複試應考人注意事項(下稱應考人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教學演示/情境演順序以表定為準,應試者應於表定時間前30分鐘至準備室抽籤,表定抽籤時間前10分鐘由專人從考生休息區將應試者帶至準備室外等候抽籤。口試亦同」。

(二)本件本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其中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類別分別為「一般地區組」及「偏遠地區組」,本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於111714日上午8時起,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之一之花蓮縣立國風國民中學(下稱國風國中)舉行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複試,「偏遠地區組-地理」應複試人數共有5人,訴願人為表定第3位進行教學演示/情境演練之考生,其試教應試時間為9時至915分。

(三)依據前開教甄簡章附錄二第7點規定,應考人若未能於表定應試時間到達教學演示/情境演練之地點,經唱名3次仍未到者,視同棄權,惟此產生棄權效果之前提應為該遲到之原因係可歸責於應考人。查本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聯合甄選複試舉辦期間時值我國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期間,故教甄委員會於本次教師甄選規劃有相應之防疫措施,並於教甄簡章附錄三訂有防疫措施注意事項,故應試者於參與複試時,除遵守應試規定亦須按照防疫注意事項辦理。

(四)另教甄簡章附錄二第7點雖規定應試者應在規定時間內攜帶准考證與身分證件至報到區報到,然綜觀全卷訴願卷宗,不論是教甄簡章、美崙國中於複試報名時所發放之應考人注意事項,亦或原處分機關於考前公布於本府網站之應考資訊,包含複試當日考生之複試時間表及試場分配圖,其內容皆未有明確說明於辦理複試之國風國中校園內,究竟何處為當日應考人之報到區,且基於前揭疫情之緣故,訴願人於進入國風國中時,須依據教甄簡章於服務台繳交健康聲明切結書,於訴願人須配合考場規劃之動線移動之前提下,解釋上訴願人於服務台繳交健康聲明切結書時即已完成報到之程序,則訴願人於複試當日早上8點已出現於考生休息區,故其應係於其表定應考時間前已完成報到程序,此有複試當日考生休息室外走廊錄影附卷可稽。

(五)原處分機關雖主張工作人員所提供之引導服務僅為服務性質、訴願人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試教抽題報到程序云云,惟因前開教甄簡章附錄二第7點、應考人注意事項第1點已明文規定應試者應由在場工作人員之引導下辦理抽籤及應試,且原處分機關未有於考前向應考人提供完整清楚之應考說明,復依防疫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第1目規定,考前不開放試場查看,在加之複試舉辦當下之疫情因素,防疫措施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第3目規定:「二、教師甄選防疫措施處理原則(一)考場及試場環境……3.預先規劃應考人進場、出場及考場內部移動動線,並做好標示及引導管制作為,以避免人潮聚集,應考人請務必配合考場規劃的動線移動。」,原處分機關自應於訴願人進入國風國中校園繳交健康聲明切結書辦理報到後提供引導之服務,使訴願人能依序參與抽籤、教學演示/情境演練之應試流程,故原處分機關未有於訴願人完成報到後,提供訴願人引導或對其有完整詳盡之應試流程說明 ,原處分機關未有盡其引導義務,原處分機關已盡引導義務之主張爰不予採信。

(六)綜上,原處分機關未有盡其引導義務致使訴願人遲誤辦理抽籤應試,則此遲誤應不可歸責於訴願人,按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則原處分機關未於對訴願人作成111725日不予錄取之成績暨結果通知單時一併考量此對於訴願人有利之因素,違反行政程序有利不利一併注意原則,原處分難謂無瑕疵,訴願為有理由,應予以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七)至本件訴辯雙方其餘理由,核與本件訴願結果無任何影響,不再論述,一併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關於訴願人不服關於系爭決議及系爭公告之部分,為程序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另關於訴願人不服原處分部分,為訴願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規定予以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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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111044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