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年五月三日勞職特字第一○○○五○七○五四號函頒
「身心障礙庇護性就業者產能核薪注意事項」,特訂定作業程序。
二、雇主對庇護性就業者產能評估作業方式
(一)雇主進用庇護性就業者應依其所事之職務內容詳列工作細項及達成標準,並依
「工作勝任能力」及「生產能力」逐項評量。
(二)工作勝任能力評估要項,應包含各項工作所需具備之知識、技能、溝通與執行
能力,及遵循職場規範和專業人員指導之能力、工作瑕疵比例、檢查工作成果
能力、支援他人工作之能力等項目。
(三)生產能力評估要項,應包含完成各項工作之速度、所需時間、達成度或各項工
作成品之數量、品質等項目。
(四)產能評估標準應於庇護工場內公開揭示。
三、雇主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薪資作業方式
(一)產能核薪應參考勞工保險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之月投保薪資級距、政府對身心
障礙者之生活補助及相關社會保險之給付標準。
(二)雇主應向庇護性就業者說明並於勞動契約載明產能評估、薪資核算結果、進用後
所從事之職務內容及工作項目,經雙方簽名同意後,完成議定程序。
(三)議定過程庇護性就業者有意見表達或主張權利之困難時,應有家屬或法定代理人
陪同參與;遇有爭議,得請花蓮縣政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協調處理。
(四)庇護工場應依核備之薪資核算方式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不得有偽造、變
造、詐欺、隱匿、不實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四、庇護工場庇護性就業者薪資核備程序(核備流程如附表一)
(一)庇護工場庇護性就業者核薪機制及表格異動應於異動之日前三十日內函報社會處
審查。若審查結果需修正核薪機制者,應於接獲修正通知十四日內,將完成修正
之核薪資料送社會處核備。
(二)庇護工場核薪機制核備後,應於評估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每位庇護性就業者之產
能評估結果、薪資核算方式及勞動契約書等相關資料送社會處實質核薪審查;社
會處視情形得以書面或會議形式進行審議。若審查結果需修正者,應於接獲修正
通知十四日內,將完成修正之核薪資料送社會處核備。
(三)庇護工場新進庇護性就業者應於進用三十日內檢具新進庇護性就業者之產能評估
結果、薪資核算方式及勞動契約書等相關資料送社會處實質核薪審查核備;其有
薪資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十四日內重新辦理核備。
(四)庇護工場所提核薪資料遇有勞動條件降低、庇護性就業者就業情形明顯變化時,
應一併檢附自評估產能下降日起六個月以上之輔導紀錄(含服務紀錄表0C、庇護
性就業服務計畫表3-2B、最近二次產能核薪評估紀錄、其他就服員輔導過程相關
文件),如社會處認定庇護工場核薪有爭議時,社會處得邀請專家學者、職重人
員、庇護工場或同業代表組成審議小組提供具體意見,並得請雇主補充說明或修
正。
(五)前款審議小組決議修正事項,社會處應將審議結果以公文通知雇主辦理修正;雇
主應於接獲修正通知十四日內,將完成修正之核薪資料送社會處核備。逾期未修
正者,列入當年度評鑑依據及次年補助依據參考。
(六)社會處應於收到庇護工場產能核薪資料三十日內進行審查程序,核備結果以公文
通知雇主及庇護性就業者。
(七)庇護工場需至少每年一次視庇護性就業者進步狀況定期評估重新檢視產能,並檢
視原定薪資是否調整;重新檢視之評估結果需彙報送社會處核備。
五、核薪機制內容審查:
(一)社會處得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討論庇護工場所送核薪
機制內容有無依本縣庇護工場產能核薪作業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二)新設立庇護工場應於設立後三十日內函報社會處核薪機制核備。
(三)完成審查案件,由社會處函知審核結果是否同意通過,未通過而需修正者,限期十
四日內補件函報社會處核備。
六、庇護性就業者實質核薪審查:
(一)庇護工場函報每位庇護性就業者產能評估結果、薪資核算方式、勞動契約書及內
部召開相關核薪標準之會議紀錄或相關評估資料,社會處視其勞動條件狀況得以
書面或會議審查。
(二)前款完成審查案件,由社會處函知庇護工場審核結果是否同意通過,庇護性就業者
實質核薪內容需修正者,應於十四日內補件函報社會處核備。
七、救濟程序:
(一)訴願程序-庇護工場不服社會處核定結果之處分者,得依訴願法第十四條及五十八
條規定,自處分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向社會處(本縣花蓮市府前
路十七號)遞送,由社會處向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二)勞資爭議-庇護性就業者對於核定結果提出異議,可填寫「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申請書」親送或掛號郵寄至社會處(本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社會處將依申請
人申請之調解方式進行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