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鑒於中央部會推動併網型儲能系統之建置,並已
擬定該系統建議開放區域與土地使用說明,為有效管理及規範業者並使其有所
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於花蓮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未開發利用土地申請設置併網型儲能系統者
,依本要點辦理審查。
三、設置併網型儲能系統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併網型儲能系統處所之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下列場所之距
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1、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依據「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規定達管制
量之工廠。
2、產業類別屬「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3、診所、衛生所等醫療機構。
(二)除經本府邀集有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查同意者外,應符合下列要件:
1、臨接已開闢完成都市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寬度八公尺以上。
2、臨建築線退縮建築寬度六公尺以上。
3、自基地境界線退縮隔離綠帶寬度三公尺以上。
(三)併網型儲能系統不得有損鄰及公共安全疑慮或其他本府認為不宜設置之情形,
且設置過程中應與附近鄰居妥善溝通,必要時本府得要求召開說明會,並取得
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同意文件。
四、申請人向本府申請設置併網型儲能系統,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設置計畫書。
(二)取得本府建設處依據「花蓮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容許使用設施審查要
點」審查符合管制規定核發符合總量管制之證明文件。
(三)商業、公司、其他法人團體登記證明文件或依法令規定得從事併網型儲能系統者
之證明文件。
(四)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或土地租賃契約。
(五)六個月內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六)併線路通行相關同意文件。
(七)取得本縣消防局認定設置計畫符合內政部消防署「提升儲能系統消防安全管理指
引」之證明文件。
(八)取得申請前一年內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法審查無違反環保法令之證明文件。
(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十)制訂緊急疏散逃生機制之文件。
(十一)其他經本府認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文件,內容應包括設置地點、範圍、面積、裝置容量等基本資料以及
管理維護計畫、財務規劃、周遭環境分析及周遭環境影響情形評估、公共安全檢討情形
、與周遭居民溝通情形等。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文件,需提供經公證之正本,並於契約內載明同意供儲能設置使用
等意思表示之字樣。
設置地點如經本縣衛生局審認有鄰近長照機構之情形,應檢附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之文件。
申請人檢附資料不全,經本府通知補正者,應於文到翌日起一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五、申請設置併網型儲能系統由本府觀光處為受理窗口,經確認申請文件無缺漏後,得邀集有
關機關組成審查會或以加會、併行審查之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遴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六、其他依法令設置併網型儲能系統之案件,由各該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比照本要點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