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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6: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有畸零地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B號
法規體系: 財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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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縣有畸零地處理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使用鄰接縣有畸零地之範圍,依本府核發之公
    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認定之。


三、縣有土地屬畸零地範圍,除有保留必要者外,依左列規定辦理出售:
(一)擬合併部分土地在縣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內,經
      申購人承諾願照專案查估售價承購者,予以讓售。
(二)擬合併部分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超過縣畸零地使用規則
      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經依規定辦理協議調整地形不成立後,申
      購人切結不願調處並承諾照專案提估價格承購者,予以讓售。
(三)擬合併部分土地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經協議調整地形及調處不
      成立者,予以標售。
    前項各款畸零地如係一筆土地之一部分,應於部分完成法定處分程序
    後,再辦理分割讓售。


四、縣有畸零地面積超過縣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辦理
    調整地形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調整地形應儘量維持雙方土地之原有位置或土地價格等值,並使雙
      方之建築基地均能達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
(二)經協議調整地形成立者,縣有畸零地,於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填
      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調整地形協議書(格式如附
      件一)及建築主管單位核發合於當地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
      度且非屬法定空地之文件及圖說。倘該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
      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辦地形調整
      複丈、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或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移轉登記。
(三)協議調整地形所需稅費,由協議雙方依規定負擔。
(四)經協議調整地形後,土地面積或價值有增減時,雙方應按調整當時
      土地專案查估價格計價,以現金互為補償。


五、私有畸零地擬合併使用之縣有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讓售:
(一)私有畸零地,係由原已達縣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可單獨建築之土
      地分割出,擬合併使用之縣有土地,整筆可單獨建築使用,並非該
      私有畸零土地惟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者。
(二)私有畸零地,如係由原以畸零地合併使用方式承購縣有土地,於地
      籍合併後之土地分割出,擬合併使用之縣有土地,整筆可單獨建築
      使用者。
    縣有土地可單獨建築者,不得分割供他人合併使用。但私有畸零地必
    須與惟一部分縣有土地合併始可建築使用,且合併剩餘部分縣有土地
    仍可單獨建築者,得在縣私土地合計符合縣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最小
    建築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協議調整地形;如確無法調整地形者,得就
    惟一合併部分縣有土地辦理分割讓售。


六、縣有畸零地如已被占用,於出售時應追繳使用補償金。
    占用人非屬鄰地所有權人,經鄰地所有權人檢附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
    證明書申請讓售時,得經其立具切結願自行排除地上物後,依第三點
    規定辦理出售。


七、鄰地所有權人申購之縣有畸零地,經他人設定地上權、典權或有出租
    情事者,其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八、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申購毗鄰縣有畸零地,經地方政府以公文書
    認定應合併建築使用者,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擬合併縣有畸零地為共有者,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縣有畸零地與其他政府機關共有者,經管機關應先行函徵他共有機
      關是否同意委託併同縣有部分處理後,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縣私共有畸零地,應先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徵求
      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後,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申請合併使用縣有畸零地,應檢附左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俟完成
    處分程序後再依「花蓮縣縣有房地出售作業要點」規定程序辦理出售
    。
(一)承購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
(三)本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四)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申購縣有畸零地,應檢附本府認定應合併
      建築使用之公文書。
(五)擬合併公、私有土地及其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暨地籍圖謄本(按比
      例尺套繪分別著色各鄰街道路名稱)。
(六)擬出售縣有畸零地之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七)以專案查估方式計價之承諾書(格式如附件二)。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