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花蓮縣政府暨所屬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道路興建及拓寬工程,需
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應依本要點辦理。
貳 以贈與方式辦理者應完成左列程序:
一 需地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應簽訂贈與契約書。
二 需地機關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至法院辦理契約公證。
三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測量分割。
四 至地政事務所辦理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參 以無償提供土地使用 (土地所有權不轉移) 者應完成左列程序:
需地機關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或切結書並敘明地號、使用面
積等。
肆 以贈興方式辦理後之所有權狀或以無償提供土地使用 (土地所有權不
轉移) 方式辦理取得之同意書或切結書等均應列入永久保存。
伍 為鼓勵私人或團體無償提供土地使用辦理道路拓寬或興建以改善交通
及促進地方繁榮,需地機關得視需要發給無償提供土地使用者獎狀,
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