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管理各級學校校車 (以下簡稱校車)
支援辦理校外教學暨各項活動 (以下簡稱活動) 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校車支援活動,應以一天往返為原則;行程須兩天 (含) 以上者,應
於活動日二週前報本府核准。
四十人 (含) 座以上校車單程里程不宜超過一○○公里、四十人座以
下校車單程里程不宜超過五○公里。
三、校車支援活動,需變更行駛路線者,應於活動日前一週函報 (寄達)
本府,並副知花蓮監理站備查。
四、學校商借他校校車支援活動者,應陳請本校校長核准後,再洽出借學
校商借;相關報備程序由商借學校負責辦理。
五、商借他校車輛支援辦理活動者,應於活動日前二週行文出借學校申請
借用。
六、使用校車 (含商借) 辦理活動之學校,應於活動日前為搭乘校車之學
生辦妥旅遊平安保險,始得搭乘。
七、校車支援活動之費用計算:
(一) 油料費:校車之搭乘學校應自行負擔其油料費 (校車所有學校亦同
) ,如有例外之分攤方式應於活動日前協商定案。
(二) 司機之加班及補休假:
1.非假日於在勤時間內支援活動者,不得支領加班費 (校車司機上
班時間以實際在勤八小時為一天,非假日超過八小時以外及假日
為超勤時間) 。
2.超勤時間支援活動者,非假日應依實際超勤時數支領加班費;假
日支援活動之加班費縱未達八小時亦以一日計。
3.司機於超勤時間支援活動而未支領加班費者,得於寒暑假以補休
方式折抵之。
八、為統一辦理校車支援活動,各級學校得以協商方式並依地理區域成立
管制中心,以受理調派校車支援之申請;管制中心由受配校車之學校
輪流擔任,每次以一年為原則,管制中心成立前,應先報本府備查。
九、本要點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