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花蓮縣政府為強化各鄉鎮市衛生醫療水準,便利民眾就近接受醫療照護,增進醫療
事業發展,提升醫療服務品質,設置花蓮縣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 金),並依預
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特種基金之作業基金,以花蓮縣衛
生局為管理機關。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醫療業務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其他有關支出。
第 六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收支憑證、會計報告,應
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基金之存儲,應依國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
性。
第 八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核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九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