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據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中醫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三 條 中醫醫療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標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醫
療收費,應報花蓮縣衛生局核定。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