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加強服務讀者,存放物品之
需,特設置置物櫃。
二、本館置物櫃僅供寄放用途,不負責任何保管。
三、違禁物品、危險及易腐物品不得寄存,貴重物品、證件及現金請隨身
攜帶。
四、置物櫃僅限開放時間內使用,當日未取回者,除過夜之易腐物品將予
丟棄外,本館服務人員將取出記錄,並公布一週,公布期間讀者得憑
身分證及鑰匙領回其物品,逾期未領回者,概以廢棄物處理,本館不
負保管責任。
五、使用者若破壞鑰匙、櫃身或其他櫃內物品,須負賠償責任。
六、寄存物品如係盜贓遺失物、違禁物或其他依法得扣押、沒收 (沒入)
者,司法警察機關得依法扣押、沒收 (沒入) 之。
七、鑰匙遺失者,須支付安裝費五佰元整。
八、本須知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