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振地方經濟發展,鼓勵工商企業開發營運,整合
諮詢、協調、規劃及聯席輔導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列入本府重大投資案件之要件如下:
(一)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規定者。
(二)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伍仟萬元以上(不含土地)。
三、本府受理重大投資案件之作業流程如下(如附件):
(一)由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並進行審查,經核符要件及認定適法性無
虞並簽奉核定後,即得列入重大投資案件並函復申請業者。
(二)列入重大投資案件後,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十五日內邀集業者及本府
與重大投資案件相關業管單位召開重大投資輔導會議,並於會中提供諮詢建
議及議訂業者申辦或修(補)正作業期限。
(三)前款會議紀錄及所訂期限經簽奉核定後,即由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發業
者並副知本府與重大投資案件相關業管單位知照,復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
(管考科)列管後續進度。
四、本府列管之重大投資案件,業者應於前條第三款經核定之期限內完成申辦或修(補)
正等事宜,如因故未能於時限內完成者,業者應載明理由及擬展延期限,函請該業
管單位辦理展期,該業管單位於接獲業者申請展期後,則應於七日內核復業者准駁
結果並副知本府行政暨研考處(管考科)。
前項未於期限內完成申辦或修(補)正事宜,亦未辦理展期或辦理展期未獲同意者
,該業管單位應於逾期五日內函告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則應於受文十日內簽請撤銷該重大投資案件並函告業者及副知本府行政暨研考處
(管考科)。
五、成功輔導業者完成申辦或未落實審查等獎懲,由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