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程序依花蓮縣政府公報發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府公報編輯範圍:
(一) 公布法令。
(二) 無機密性通案或必須轉行所屬機關、學校參考之一般性文件。
(三) 屬於法令解釋或答復請示事項。
(四) 公告事項。
三、凡經上級刊登或公布之文件,以不重複刊登本府公報為原則,如須轉
行所屬機關、學校,得摘錄該案網址或網站,指明路徑,以便查核。
四、本府公報刊登流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先發文後刊登公報:發文日期為紙本發文日。
1.府稿:於函副本加列「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字樣,奉核定後發文;或於令或公告左上角加註「先發文後刊
登公報」字樣,奉核定後發文。
2.局稿(限一級機關):填具申請單檢附已用印之公文(含附件)
及電子檔,送文檔科收辦。
3.各鄉鎮市公所:備函檢送已用印之公文(含附件)及電子檔,經
繳費後刊登。
(二)刊登公報不另行文:發文日期為公報出刊日。
1.府稿:於公文稿左上角加註「刊登公報不另行文」字樣,奉核定
後,稿轉函並列印 1 份送文檔科收辦。
2.局稿(限一級機關):填具申請單檢附未用印之公文(含附件)
及電子檔,送文檔科收辦。
3.各鄉鎮市公所:備函檢送未用印之公文(含附件)及電子檔,經
繳費後刊登。
五、每期出刊日期前七日為截稿日,速件文稿需先行通知預留版面。
六、公報出刊後,如所刊內容有誤,其屬公報作業疏失者,由行政室辦理
重刊或刊登更正啟事;如屬承辦單位疏失者,由該單位辦理更正並刊
登公報。其收費標準依規定辦理。
七、公報出刊後,如所刊內容有誤,其屬公報作業疏失者,由行政暨研考
處辦理重刊或刊登更正啟事;如屬承辦單位疏失者,由該單位辦理更
正並刊登公報,其收費標準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