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及介聘辦法之規定訂定。
二、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五條所列資格之一且無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七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
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三、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
員會),辦理校長甄選作業相關事宜。
(二)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由本府
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學務管理科科長、教育行政代表一人、本府人
事處代表一人、校長代表二人、教師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代表
二人組成之,並由教育處處長擔任主任委員。
(三)甄選之評分標準如下:
1、積分審查占百分之三十。
2、筆試占百分之三十五。
3、口試占百分之三十五。
四、委員會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並於該次甄選作業完成後卸任解職。開會時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會議之議決須經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簡章,經委員會擬定並由本府核定後實施。
六、本府應每年盤點國中與國小候用校長人數,評估是否辦理校長甄選作業。
七、儲訓期滿成績合格之候用校長,應商調至教育處行政實習至少一年。但當年度候用校長
人數不足額時,經本府同意後得參加校長遴選作業。
八、取得候用校長資格逾五年仍未送件申請或遴聘為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者,取消其資
格。
九、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
(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