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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特色民宿認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觀產字第1070182518號函
法規體系: 觀光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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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特色民宿認定與評鑑作業,並有效輔導管理民宿之合法經營,特訂
定本要點。

 

二、申請特色民宿者須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

 

三、本府為辦理認定評鑑作業得設置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
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主管民宿業務處處長擔任主任委員,並
依其職務任期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四、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委員
一人代理主席,但委員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五、本會審查案件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及學者專家列席會議,
列席人員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二)認定及審查作業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全體出
席委員評點分數總平均七十分以上為審查合格。

(三)本會委員行使職權遇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或承主任委員之命
迴避之。

 

六、本會認定評鑑特色民宿之項目及標準如附件一、附件二。

    本會之審查會議得視實際需要,請申請人檢附評鑑自評表、送審資
料等 申請文件並列席說明,申請人亦得主動申請簡報說明;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查證。自評表依據附件三填列。

 

七、申請認定特色民宿者,除應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備具
申請書外,須另提出申請計畫書具體述明符合之主題項目,並將相
關佐證資料或其他必要之文件事先提報本府審查。

 

八、申請特色民宿案件,有應補正事項,須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