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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B號
法規體系: 行政暨研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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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進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
    更作業程序,加速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為民服務之目
    的,特設「花蓮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審議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以本府行政暨研考處(以下簡稱行研處)為受理
    之單一窗口。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爭議案件之擬議及審議事項
      。
(二)辦理通盤檢討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爭議案件之審議事
      項。
    其他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上協調擬議及審議事
    項。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擔任並主持會議,其餘委員由主任委
    員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兼任委員:本府工務、地政、城鄉發展、農業、環保、財政、教育
      、民政、原住民行政、觀光旅遊及計畫等單位之一級主管。
(二)外聘委員:具有區域計畫、城鄉發展、區域經濟、交通運輸、都市
      計畫等有關廣域性規劃專長及地理資訊、水文氣象、大地工程、景
      觀規劃、環境工程、動植物保育等有關自然資源利用專長之專家學
      者。


四、前項委員專家學者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但由本府各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主管職務人員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本
    審查會議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行研處業務科科長兼任之,另置幹事
    一至三人,由本府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派兼之,辦理本小組之幕僚業務
    。


六、本小組原則上逐案召開會議,惟召開小組會議前,應先行就查核表(
    如附)完成查核程序,並由案件之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初審意見;又申
    請案是否現場會勘併行審查,應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並俟審查規費繳
    清後會同委員及相關單位進行辦理。


七、本小組召開審查會議或聯席審查會議時,得視需要依下列方式通知相
    關單位或業者列席說明:
(一)知會申請案件變更前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作簡報,該
      簡報資料應於會前先行送交行研處。
(二)行研處得視申請案件之需要,知會申請人列席說明並接受委員之提
      問。
(三)列席會議者於說明及答詢後,應即離席。


八、受理申請案至提專責審議小組審議至變更編定完成之程序,除循前述
    之情事辦理外,餘依據內政部制定「使用分區變更計畫一併申請案之
    審議流程圖」、「先辦理使用分區再辦理使用地變更計畫許可案件之
    審議流程圖」之流程辦理。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簽報核定後據以辦理。


十、本小組之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審查費及交通費。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營建署撥付款項支應,審議案應繳之規費
      ,依「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規定收取。


十二、本要點自簽奉縣長核准後發布,其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