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委託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辦理教師聯合甄選作業,應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通過
,並備妥學校委託書(如附表),函報教育處核辦。
三、教育處辦理各校委託教師甄選作業,應成立聯合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辦理。
委員會由本府秘書長擔任主任委員,教育處處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其組織成員十
一至十七人,由主任委員就相關學校人員聘任之。
各項試務委員由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選後,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甄選事務工作得委託學校辦理。
四、委員會委員及試務人員應確實保密,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
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迴避之。
前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應甄者或代表其利
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命題、製卷、協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業或採入闈方式處理。
五、委員會分別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
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
計算及相同時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分
發及報到時間及方式、遞補方式、候用期限、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
並以上網及媒體發布消息方式公告;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日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
六、委員會錄取分發各校之人員需經教評會審查。唯除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報到及聘任。
七、辦理教師甄選之經費,應確實納入預算辦理。
八、教師甄選作業有關資料應至少保留三年。
九、各校委託本府辦理代理教師甄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