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
各國民中小學) 學區劃分及調整作業,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
之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國民中小學採學區制,其學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 以鄉鎮市村里為基礎。
(二) 輔以重要的自然邊界,如鐵道、河流、公路、陡坡及交通流量大之
危險道路等,以上下學安全考量就近入學。
(三) 均衡學校發展。
(四) 依據各校容量。
(五) 保障學生就學。
(六) 顧及學生通學。
(七) 配合社區發展。
(八) 符合小班小校政策。
(九) 參考各方建議。
如有特殊原因或某一村里、鄰同時為兩校以上之學區得劃為自由學區
者,該學區內之學生得依其意願優先選擇就讀學校。
三、國民中小學採學區制,招收設籍並居住於本學區者。但私立國民中小
學不在此限。
四、本府為使本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調整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或認為有調整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各方代表審議辦理之。
五、學區調整案,由本府依前點規定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召開會議決定之。
前項會議召開期間,得邀請提案單位或相關人士列席說明。
六、每年新學區之劃分及學區之調整結果,由本府於每年一月底前刊登縣
公報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