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保護環境生態、強化社會安全、
促進經濟發展,建設安居樂業新故鄉,特設花蓮縣地方永續發展指導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花蓮縣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審議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
(二)協調推動水土資源永續利用、永續城鄉建設及綠色生活,促進縣民
活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
(三)協調推動發展綠色科技及永續產業,促成高品質、健康居住環境及
永續經濟發展之共享。
(四)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健康風險管理,以確保縣民健康及生態
系統平衡。
(五)推動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昇縣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全面落實
永續發展工作,並推動跨縣市及國際合作,參與國際永續發展相關
會議。
(六)建議及協助規劃各任務分組中、長程執行策略,評估各任務分組之
執行績效。
(七)其他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
長兼任之。
四、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人,由縣長就所屬單位及機關主管、專家(
學者)、環境、產業等相關民間團體組成之代表遴選派(聘)兼之,
任期四年一聘,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另行補遴派(聘)任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城鄉發展處處長兼任之,綜理本會業務。置
副執行秘書若干人,由執行秘書遴選後,報請召集人派(聘)兼之,
襄助召集人綜理會務。
六、本會下設任務分組,以協調各項地方永續發展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七、本會每三至六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
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開會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首長
或社會人士列席。
八、本會工作會議,依任務需要進行小組會議,以推動及策定永續發展相
關議題,各小組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由執行秘書報請召集人核定後聘
任之。
九、本會之決議,應交由任務分組、府內各相關單位或專家及學者續行執
行研究,並定期提會檢討執行情形。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城鄉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十一、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政府機關委員及邀請列席之社會人士出
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