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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6: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都市計畫土地細部計畫開發許可審查及都市計畫設計審議案件作業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城計字第09301736170號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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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受理申請都市計畫土地開發許可案件審查費
之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標準之收費規定辦理。


第 3 條
申請辦理都市計畫土地開發許可案件,其申請開發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內
者,應繳納規費新台幣 (以下同) 三萬元三萬元;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者
,每增加一千平方公尺加收三千元;不足者一千平方公尺,以一千平方公
尺計算。


第 4 條
依本收費標準繳費審查許可後,申請人對於原開發許可土地之面積或使用
性質有所調整或變更,而申請變更開發原許可開發計畫者,仍應依前條規
定重新繳納審查費。但同時符合下列二款規定者,減半繳納審查費:
一、於開發許可有效期限內,不增加原申請範圍、基地地號、面積者。
二、不變更開發許可土地之使用性質者。


第 5 條
本府受理申請都市計畫開發許案件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
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府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外,並退
回該申請開發許案資料文件予申請人。
前項審查費,申請人得以現金,銀行本票或支票繳納。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