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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原住民部落事務工作組長聯席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原行字第1030110208號 函
法規體系: 原住民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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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原住民族傳統部落社會制度推

        展部落總體營造,特設「花蓮縣原住民族部落事務組長聯席會(以

        下簡稱聯席會),下設「原住民族部落事務工作會」(以下簡稱工

        作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在縣為本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以下簡稱為公所)。

 

三、聯席會及工作會之任務

     (一)維護原住民族傳統部落組織系統,積極推動部落總體營造,並

                 負責部落與主管機關之溝通與協調。

    (二)協助部落發展產業經濟、觀光遊憩、生態維護等事項。

    (三)協助主管機關保存及推動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教育等活動。

    (四)協助推動兩岸及國際文化交流。

    (五)其他協助主管機關推動部落發展事項。

 

四、各部落置部落事務組長一人,以共同組成工作會,其遴選方式及任

        期如下:

        (一) 平地鄉(鎮、市):花蓮市、新城鄉、吉安鄉、壽豐鄉、鳳林

               鎮、光復鄉、瑞穗鄉、玉里鎮、富里鄉、豐濱鄉等十個鄉(鎮

               、市)轄區內之各該部落頭目(傳統領袖)擔任。

        (二) 山地鄉: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等三鄉,由該鄉轄區內各該

               部落召開部落會議遴選之。

               部落事務組長由部落提報後公所初審後,造冊送本府核定,工

               作任期四年,期滿後得續聘並依核定程序辦理。非依第一項規

               定產生之部落事務組長,應由公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部落核定

               要點初審後,報請本府核定。

 

五、各鄉(鎮、市)工作會置會長一人,由該鄉(鎮、市)部落事務組

       長推舉產生。聯席會置總會長一人,由本府就各工作會會長遴聘之。

 

六、部落事務組長任期中請辭、死亡或其他因素解除職務者,依原遴選

        方式及核定程序辦理。部落事務組長因故未能執行本要點工作任務

        時,得由部落推舉代理人,經公所初審後報請本府核定,其代理期

        間以三個月為限。

 

七、聯席會、工作會會長及部落事務組長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時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依前點第二項代理出席會議者;亦同。

 

八、各工作會每個月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

        由會長為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部落事務組長互推一

        人擔任主席,會議紀錄應函送本府備查。

 

九、聯席會議由總會長為主席,總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各工作

        會會長推選。

 

十、部落事務組長由本府統一辦理團體制服及平安保險。但上開人員已

        由主管機關編列公務預算辦理保險者,不得重複辦理。

 

十一、為加強部落事務工作組長之專業知能及服務品質,本府每年得辦

            理教育訓練及觀摩活動。

 

十二、聯席會及工作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