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規劃、執行花蓮縣糖尿病共同照護網(以下簡稱本照
護網)之教育學分課程及認證事項,特訂定本規範。
二、醫師、藥師專業人員、護理專業人員、營養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醫事人員均得研修本照護
網之教育學分課程並申請認證或學分證明。
三、本照護網之教育學分課程應以開放(院際)性學術活動,並分「照護管理課程」、「專業
知識課程」筆試、「見(實)習」及「個案討論會」四類課程舉辦之。
四、本照護網教育學分課程由相關醫事團體(機構)承辦者,應於開辦前檢具授課講師之相關
證明及經歷,向本照護網提出學分認證之申請。
五、各類醫事人員取得下列資格者,授予有效期間為六年之認證:
(一)內分泌暨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必須參加四小時之「照護管理課程」。
(二)非前款之醫師:應於通過「醫師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參加「診療見(實)習」及
「照護管理課程」各四小時,並參加一次個案討論會。
(三)護理專業人員:應於通過「護理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參加二‧五日(或五個半
日)之護理見(實)習,並參加四小時之「照護管理課程」。
(四)營養專業人員:應於通過「營養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參加二‧五日(或五個半
日)之營養見(實)習,並參加四小時之「照護管理課程」。
(五)藥師專業人員:應於通過「藥師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參加一‧五日(或三個半
日)之診療見(實)習,並參加四小時之「照護管理課程」。
(六)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健康署)認定專業學會通過認證之糖尿病衛教合
格者:檢附有效期間內之糖尿病衛教合格證書。
(七)其他相關醫事人員:應參加四小時以上之「照護管理課程」者,得授予學分證明並加
入本照護網。
六、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之專業知識課程筆試有效期限為三年;認證有效期限及期滿後之
換發期限為六年。
七、符合下列資格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本照護網申請換發六年:
(一)醫師及藥師:修習四十八小時以上。
(二)護理及營養專業人員:修習七十二小時以上。
八、取得本照護網資格認定證書並實際從事糖尿病照護之專任醫師,得由該醫療機構指派一位專
任醫師代表向衛生局申請本照護網認證標誌(同一醫療機構以申請一個標誌為限)。
九、已於各直轄市、縣(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取得認證之醫事人員,得依本規範之規定,申請
加入本照護網。
十、為提高本照護網照護品質,凡通過認證之醫事人員,應依本照護網之規定,提供照護相關資
料。
十一、本照護網之「照護管理課程」、「專業知識課程」筆試、「見(實)習」、「個案討論會」
、「繼續教育課程」及認證相關事項均以健康署最新公布之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