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應依「花蓮縣政府員工公(出)差管制要點」等有關
規定辦理,為規範其出差旅費之報支標準,特訂定本補充規定,惟所增加之經費仍應嚴格控制
,由各單位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不得據以要求追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支應。
本補充規定未規定者,準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
二、縣外出差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所列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縣內出差應當日往返,如業務需要,當日無法往返者,事前經機關首長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員工出差外縣市,以搭乘鐵(公)路車輛為原則,倘因緊急公務,非乘飛機或高鐵無法及時趕達
者,應在出差請示單備註欄註明須搭乘飛機或高鐵之原因及起訖地點,並陳局處主管核准,始
得報支。搭乘飛機及高鐵公差者,無往返行程,限公差當天往返;若有特殊原因無法於當天往
返者,應由機關首長核准。
四、本縣所轄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補充規定報支國內出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