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各處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考核單位)約聘(僱)、臨時人員(以下簡稱受考人員)之服務
效能,作為續聘(僱)之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考核單位之受考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聘(僱)期間之服務
成績,依據本要點辦理考核。聘(僱)未滿一年者,亦同。
三、本要點受考人員如下:
(一)約聘人員:指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但本府
約聘(僱)社會工作(督導)員依「花蓮縣政府社會工作專業
人員聘僱管理及考核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考核,不適用本要
點。
(二)約僱人員:指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
用之人員。
(三)臨時人員:
1、約用人員:指依據「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
用要點」僱用之人員。
2、臨時僱用人員:指各考核單位應業務需要僱用之按月(日
、件)計資之人員。
四、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及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未滿六十分。
五、年度考核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得優先續聘(僱)。但約僱人員、約用人員或臨時僱用
人員得依專長並視受考人員職缺分別逐級調整為約聘人員、約
僱人員或約用人員。
(二)乙等:得優先續聘(僱)。
(三)丙等:約聘人員、約僱人員或約用人員得調降薪點或依專長分
別調降為約僱人員、約用人員或臨時僱用人員。
(四)丁等:不予續聘(僱)。
六、年度考核作業由受考核人員直屬主管依下列項目及配分作成考核評
分(格式如附表):
(一)工作考核:(占六十分)
1、質量: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及業務量之多寡。(十五分)
2、時效: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十五分)
3、主動: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十五分)
4、便民:辦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便民。(十
五分)
(二)品德考核:(占二十分)
1、廉正:是否廉潔自持、不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
(十分)
2、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摰。(五分)
3、服從:是否服從指揮調度。(五分)
(三)學能考核:(占二十分)
1、學驗:對本職學識是否充裕、經驗及常識是否豐富。(五
分)
2、進修:能否勤於進修充實學識技能。(五分)
3、表達:敘述是否簡要中肯、言詞是否詳實清晰。(五分)
4.實踐:做事能否貫徹始終、力行不懈。(五分)
七、受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有曠職紀錄者。
(二)事(病)假合計超過十二日者。
(三)接受不當關說或飲宴應酬,經查證屬實者。
(四)在外經營其他事業,未能善盡職責,經查證屬實者。
(五)辦理業務故意刁難或態度惡劣,經查證屬實者。
(六)上班時間從事非工作項目,經規勸仍未改善者。
八、受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聘(僱):
(一)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不得為
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者。
(二)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年累積達五日以上者。
(三)訂立契約提供不實訊息與違反契約約定情節嚴重者。
(四)涉及刑事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或涉及民事、行政訴訟案件
嚴重影響機關聲譽者。
(五)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六)經主管認定有重大違失情事,不足以續行執行業務者。
九、考核程序於每年十一月底依下列規定辦理,但本府及各考核單位得
視實際需要於五月底辦理年中考核:
(一)本府各考核單位應就所屬受考人員評擬工作考核表,分送人
事處(約聘、約僱及約用人員)及行政暨研考處(臨時僱用人
員)彙整,經縣長核定後通知各考核單位及受考人員。
(二)所屬機關受考人員,由各考核單位核定後,函報本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