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鑑本縣志願服務團隊工作成效並獎
勵服務績效團隊,特依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6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及獎勵對象: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單位)所屬志工團隊滿一年
以上上者(以下簡稱受評團隊)。
三、評鑑及獎勵時間:評鑑作業每2年辦理乙次,作業期間及公開獎勵日
期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四、評鑑項目如下(如附件1:花蓮縣志願服務評鑑項目表)
(一)績效面:志願服務推展績效與持續改進事宜等。(佔60%)
(二)政策面:志願服務推動體系、策略、目標等。(佔20%)
(三)宣導面:宣導志願服務理念及創新方案,塑建志願服務文化之
辦理情形。(佔20%)
五、評鑑作業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受評團隊自評:各受評團隊就考核(自評)表項目依實際執行
情形自評(詳見花蓮縣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考核(自評)表,如
附件2)。
(二)複評及實地評鑑: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3人)及民間志願服務
業務代表(2人),組成「志願服務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
鑑小組),就自評分數達80分以上者辦理複評。評鑑小組並得至
受評團隊所在實地評鑑,受評團隊應準備各項簡報資料,供評鑑
小組參考 。
(三)決審及公告:由評鑑小組召開決審會議,並就各項審查結果評
定全部受評團隊之成績及等級。
六、評鑑成績等及如下:
(一)優等:評鑑成績達90分以上者。
(二)甲等:評鑑成績為80分以上未達90分者。
(三)乙等:評鑑成績為70分以上未達80分者。
七、受評團隊由本府依當年度預算額度、評鑑結果及下列標準獎勵輔導之
(額度不足時,本府得依等級次序調整,優先獎勵較高等級之受
評團隊):
(一)列優等及甲等者:公開表揚並頒予獎座及得獎證書,受評團隊
所屬機關(單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該團隊並得由本府優先推
薦代表本府參加國內該年度之縣外志願服務觀摩或相關活動。
(二)列優等者本府並得補助期辦理志願服務觀摩或相關活動。
(三)列為丙等者由本府會同管考單位專案列管,輔導其進行改善。
八、受評團隊對於評鑑成績有異議者,得於公告評鑑成績7日內,填具評
鑑異議申復表(如附件3)及相關證明資料,送評鑑小組重行審議。
九、經費:評鑑、獎勵及輔導作業相關經費,由本府社會處於評鑑作業當
年度編列預算支應;其餘活動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單位)於年度預算
業務費項下支應。
十、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得准用本要點之規定,評鑑並獎勵所屬志工團隊。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