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受
理公務人員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並建立事前瞭解、事中聯
繫及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機制,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對象為各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以下編制內職員及學校校
長、職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約聘(僱)等公務人員(以下簡稱
申請人)且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者。
三、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應於 7 日前據實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並
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說明書、
交流活動計畫書或邀請函等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情事。
各機關對申請人填具之申請表或相關文件認有不明確或疑義時,得請
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或為必要說明。
四、各機關受理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審酌下列情事,並依具體情形為
適當預防及處理:
(一)申請有無填寫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核實填寫隱匿情事。
(二)依疾病管制局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疫病傳出或擬停
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地區
交流。
(四)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五)申請人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機關或檢調單位調查中。
(六)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大
陸時機不適當者。
(七)申請人赴大陸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大陸事由是否相當合理。
(八)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九)是否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區
。
五、各機關受理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
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隨時檢討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
員範圍,並由政風單位列冊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人列為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者,各機關業務單位應告知,並提
醒申請赴大陸地區應經核轉內政部審查許可。
六、各機關受理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應統合人事、政風及相關單位意見
綜合考量後,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
七、各機關研考單位須建立赴大陸人員遭遇急難、事故之聯繫管道,依申
請人遭遇問題態樣,分別聯繫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
處。
八、申請人返臺後,應於 5 天內填具赴大陸意見反應表(格式如附表二
),交由各機關人事單位留存,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
情事,儘速向政風處反應。政風處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於返臺
後 30 天內,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活動報告及說明,並為必要之處理
。
前項意見、報告或說明,政風處得視情形轉知內政部、法務部、人事
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或併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九、各機關人事單位應於每月 5 日前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如
附表三)(網址:https://nas.immigration.gov.tw/pstm/register
.do) 填報「公務人員赴大陸網路申報」統計表。
十、本作業規範依申請人赴大陸交流情狀及衍生問題得隨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