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績優競賽員, 並此藉以帶動各級學校重視並加強語文教育之落實,增進本縣語文教育水平 之提昇。
二、各組各項獲特優競賽員,頒發獎勵金新臺幣三千元。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於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