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項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為實施
內部授權分層負責制度,特訂定本要項。
二、本府及各機關應依組織法規規定之各級單位,適當劃分處理公務之層
次,由首長就機關職權及單位職掌,將部分公務授權各層主管決定處
理,並由被授權者負其決定之責任,以落實分層負責制度。
三、分層負責以劃分三層為原則,不得多於四層或少於二層。機關首長為
第一層,各級單位為第二層及其以下各層。
四、分層負責應審酌各項公務之性質及權責輕重,明白規定授權事項之範
圍及授予決定權之層次,凡屬依據法規為一定處理及技術性事務性之
事項,應儘量授權處理。
五、下列性質之公務,由機關首長決定:
(一)施政方針、政策性事項及重大措施、方案、總綱、綱領、計畫。
(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及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
(三)年度概算之籌劃及編製事項。
(四)年度進行中申請動支預備金及辦理追加預算特別預算事項。
(五)組織編制、員額、職務歸系及全盤人力調配運用事項。
(六)人事任免、遷調、考績、獎懲及其他重要人事管理事項。
(七)對民意機關報告及答復事項。
(八)向上級機關建議、請示及報告事項。
(九)對所屬機關重要措施及中心工作之指示及督促事項。
(十)其他關係重要事項。
六、被授權之各層主管執行授權事項,應在授權範圍內迅為正確適當之處
理決定,不得推諉請示或再授權次一層代為決定。其因故意或過失為
違法不當之決定者,該主管應依法負其責任。
七、機關首長及各層主管對分層負責之授權事項,應切實監督,如發現不
當情事,應隨時糾正。
八、機關置有副首長者,襄助首長處理第一層公務。
貳、公文處理之分層負責
九、下列事項之公文,得分別授權第二層及其以下各層主管負責決定處理
:
(一)依據法規、解釋、案例應為一定之處理者。
(二)依據上級機關指示或既定原則為個案之處理者。
(三)法規明定裁量範圍或條件,為個案之事實認定或裁量處理者。
(四)與其他機關團體協調意見之初步徵商或答復者。
(五)例行承轉案件之公文轉行者。
(六)對主管法規一般疑義之核釋及對主管業務之指導查詢者。
(七)依據檔案證明事實者。
(八)一般資料之蒐集供給或以普通書刊表冊等附件為內容者。
(九)非屬本機關主管事項或程式不合、手續不全之來文,應退還、移辦
或通知補正者。
(十)其他可授權決定處理者。
十、第二層以下各層主管基於授權決定對外行文時,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三
條第三項之規定,由該層主管署名、蓋職章。其必須以機關名義並由
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行文者,得以章戳註明本案依分層負責
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機關因事實需要,將前點第七款至第十款之部分事項交由承辦人決行
者,行文時由其直屬單位主管署名,比照前項之規定辦理。
十一、已由首長核定處理原則之公文,發文稿可由副首長或第二層主管判
發。判發人應負責審核發文稿內容與核定原則是否相符,如有差異
,應由判發、核稿及承辦人共同負其責任。
公文承辦人制作公文,其敘述事實或引敘人名、地名、物名、日期
、數字、法規條文及有關解釋等,發生錯誤遺漏者,由承辦人負其
責任。
十二、機關首長得指定單位或指派專人抽查各單位基於授權處理之公文,
作為考核及研究改進之準據。
授權決定處理之公文,各層主管或承辦人認屬性質重要或上層主管
有瞭解內容之必要者,於發文後補陳或發文時以抄本送上層查閱。
十三、本要項參至伍所定各項作業之公文,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節之規
定辦理。
參、財務管理之分層負責
十四、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編製,各計畫承辦單位依法定預算數,配
合計畫進度,規劃分配,並編製相關規定表件,送主(會)計單位
彙辦,呈報機關首長決定之。
十五、機關預算收支之執行與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應依照會計
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內部審核之實施
及原始憑證之簽名蓋章,各依其業務性質規模,按金額之大小,明
確劃分權責範圍,實施分層負責。
十六、下列各款憑證之簽名蓋章事宜,由依法指定之「授權代簽人」辦理
:
(一)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會計法第五十五條)。
(二)履行支付責任之付款憑單(花蓮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第七點
)。
(三)支出憑證(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九點)。
(四)薪俸、工資表件(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十點)。
(五)其他依法得指定代簽之憑證。
十七、下列事項應授權會計單位主管負責決定處理:
(一)依規定程序申請修改分配預算事項。
(二)依規定辦理經費流用之手續事項。
(三)各類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四)其他可授權處理之歲(會)計事項。
肆、人事管理之分層負責
十八、下列人事管理事項,應授權一級單位主管負責決定處理:
(一)工作人員之調度及指揮監督事項。
(二)職員在規定日數以下之休假及請假事項。
(三)職員在規定日數以下之必要出差及加班事項。
(四)職員之平時考核事項。
(五)其他可授權決定處理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九、下列事項應審酌其重要程度,分別授權人事單位各層主管,負責決
定處理:
(一)核敘薪級及人事動態之核報事項。
(二)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核及函報事項。
(三)公務員保險、全民健保及退撫基金事宜。
(四)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五)其他可授權決定處理之人事管理事項。
伍、事務管理之分層負責
二十、下列事項應審酌其重要程度,分別授權第二層及其以下各層主管負
責決定處理:
(一)財產管理及零星修繕事項。
(二)物品管理及臨時採購一般辦公物品事項。
(三)其他可授權決定處理之事務管理事項。
二十一、下列事項應由第二層及其以下各層主管負責決定處理:
(一)文書收發繕校分文監印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支保管登記事項。
(三)公用交通通訊器材、車輛之管理及保養事項。
(四)辦公處所之佈置、清潔及宿舍管理事項。
(五)機關警衛防護事項。
(六)技警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陸、附項
二十二、本府及各機關實施分層負責,應指定主辦單位,並依本要項之規
定,就實際業務及主管法規,釐定授權事項及其範圍,編製分層
負責明細表。
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定之。
各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機關擬訂,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二十三、本府及各機關實施分層負責之成效,應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檢討,
並配合修訂分層負責明細表。
二十四、凡因組織、業務、駐地等因素,不宜實施分層負責者,得報經本
府核准後,免予實施本要項之一部或全部。
本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得按實際情形,比照本要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