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B號
法規體系: 建設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
    第 3  項規定,辦理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審查事項,特
    設花蓮縣政府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為辦理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指導身
    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設施及設備勘檢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 1  人,由本府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兼任;副召集人
    1 人,由本府城鄉發展處(以下簡稱城鄉處)處長兼任;委員兼執行
    秘書 1  人,由城鄉處副處長或技正兼任;身心障礙團體、專家學者
    及有關業務機關或單位指派之代表委員 14 至 15 人,由召集人就下
    列人員聘(兼)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6  人、建築師公會代表 2  
    人。學者 1  人。本府社會處、教育處、花蓮縣警察局、工務處、城
    鄉處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或代表 5  至 6  人。委員除業務單位之代表
    外,任期 2  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期滿得續聘(派)之。


四、本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會議,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 1  人擔任主席。本小組審查案件時得邀請申請人、
    規劃設計單位等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五、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小組由召集人指揮辦理勘檢得邀請領有「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
    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之身心障礙
    團體成員、建築師公會及業務單位代表會同參與。


七、本小組不對外行文,會議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之行政事務,由城鄉處派員兼辦。


九、本小組委員、勘檢成員為無給職,但得依統一彙整各機關學校出席費
    及稿費支給規定、國內出差旅費規定領出席費、稿費及旅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城鄉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經奉核後實施。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