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
第 3 項規定,辦理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審查事項,特
設花蓮縣政府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為辦理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指導身
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設施及設備勘檢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 1 人,由本府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兼任;副召集人
1 人,由本府城鄉發展處(以下簡稱城鄉處)處長兼任;委員兼執行
秘書 1 人,由城鄉處副處長或技正兼任;身心障礙團體、專家學者
及有關業務機關或單位指派之代表委員 14 至 15 人,由召集人就下
列人員聘(兼)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6 人、建築師公會代表 2
人。學者 1 人。本府社會處、教育處、花蓮縣警察局、工務處、城
鄉處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或代表 5 至 6 人。委員除業務單位之代表
外,任期 2 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期滿得續聘(派)之。
四、本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會議,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 1 人擔任主席。本小組審查案件時得邀請申請人、
規劃設計單位等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五、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小組由召集人指揮辦理勘檢得邀請領有「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
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之身心障礙
團體成員、建築師公會及業務單位代表會同參與。
七、本小組不對外行文,會議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之行政事務,由城鄉處派員兼辦。
九、本小組委員、勘檢成員為無給職,但得依統一彙整各機關學校出席費
及稿費支給規定、國內出差旅費規定領出席費、稿費及旅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城鄉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經奉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