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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5: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綠建築推動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城建字第0970147709號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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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綠色矽島建設目標,積極推動維
    護生態環境之綠建築,提升辦理行政院「綠建築推動方案」之績效,
    特設花蓮縣綠建築推動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府「綠建築推動方案」之規劃與執行。
(二)協助本府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綠建築技術諮詢。
(三)協助本府辦理「綠建築」之訓練及講習。
(四)協助本府辦理優良綠建築設計或技術應用評選作業。
(五)協助本府辦理建造執照綠建築設計抽查成果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城鄉發
    展處(以下簡稱城鄉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
(一)台灣省建築師公會花蓮縣辦事處代表 3  人。
(二)花蓮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1  人。
(三)城鄉處建築管理科科長及城鄉規劃科科長。
(四)大專院校推薦之相關研究領域專家學者 1  至 3  人。


四、本小組召開會議得視需要通知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涉及特殊
    技術或知識,經召集人認定有必要者,得另協請專業機構或團體派員
    出席會議。出、列席人員之意見列入小組紀錄


五、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依申請案件不定期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會議,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八、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
    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外並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召集人指派城鄉處人員兼辦之;會議應於三日
    前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
    限。


十、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領出席費、稿費及旅費。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