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吉安都市計畫(住一住宅區)細
部計畫開發許可,依據該細部計畫書訂定本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程
序)。
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開發區申請開發許可案件由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審查。
三、本細部計畫開發方式以開發許可為原則,土地所有權人得依相關規定
自辦市地重劃。
四、開發程序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開發許可:
由申請人提供 28% 之土地,但己建築之區塊零散土地,申請基地
土地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下或大於 500 平方公尺情形特殊經本
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得以繳納代金,其代金數額以公告現值換算之
,由本府核發「開發許可初審證明」。
(二)規劃許可:
1.申請人取得「開發許可初審證明」檢送開發計畫書至本府作業單
位,並繳納審查作業費。
2.作業單位提送開發計畫書及相關書件予「本委員會」審查。
3.審查核可後由申請人與本府簽訂協議書,議定依開發條件及開發
期限辦理;審查結果得予補正者應於七日內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
內補正複審,複審仍未符合或逾期未再補正者予以駁回;審查結
果不符規定而無法補正辦理者,逕予退件。
(三)建築許可:
申請人依協議事項辦理完成後,由本府核發「開發許可證明書」,
應載明開發及公共設施內容,憑向本府建築管理單位依建築法規定
申請建築許可,其涉及興建公共設施者應併同申請建造執照。
(四)使用許可:
依協議自願捐贈鄰里性公共設施興闢完成,經本府認可,由申請人
同意管理維護後,取得「公共設施完工及管理維護證明」憑向本府
建築管理單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使用執照,無公共設施者應檢附本
府證明文件。
五、本府受理本開發區之申請,應依據花蓮縣都市計畫土地細部計畫開發
許可審查及(都市計畫設計委員會審議案)作業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
,未依規定繳納者,不予受理,並將申請開發審查規劃案件資料退回
。
六、本開發計畫區開發規定依據本細部計畫書規定辦理,未規定部分適用
其他法令規定。
七、依本審查作業程序所需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