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
施使用」認定低污染事業,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
項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非屬下列事業者為低污染事業:
(一)以礦石或金屬廢料為原料從銅、鋅、鎘、鋁、鎳、鉛、鋼鐵等金屬
之冶煉。
(二)以原油為原料,從事石油、液化石油氣、汽油、輕油、航空燃油、
煤油、柴油、燃料油之煉製或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烯烴(乙烯、丙烯
、正–1 丁烯、丁二烯)、芳香烴(苯、甲苯、混合二甲苯、對二
甲苯、鄰二甲苯、烷基苯)等之製造。
(三)以稻草、蔗渣、木片、樹皮為原料從事紙漿之製造。
(四)以礦石為原料,從事水泥之製造。
(五)從事農藥、環境衛生用藥(含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及人用藥等
原體之製造。
(六)以煤為原料,從事焦炭之煉製。
(七)以生、熟皮或鹽漬皮為原料,採濕式鞣革方式從事皮革之製造。
(八)從事各種有機、無機肥料之製造(但僅摻配者除外)。
(九)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從事橡膠原料、人纖原料、塑膠原料、石油
化學品等中間原料或產品之製造。
(十)從事以醱酵作業產製味精、酵母、氨基酸、檸檬酸或具宰殺作業之
禽畜、水產類加工製造。
(十一)以蝕刻液、廢油、廢溶劑、廢酸、廢鹼等廢液或含非金屬之廢料
(渣)為原料,從事資源回收之工廠。
(十二)從事電鍍、陽極處理、表面塗裝(包括熱浸鍍鋅)或以酸、鹼、
有機溶劑從事蝕刻、洗滌等表面處理(包括廢五金酸洗)。
(十三)以基本化學原料從事有機染顏料中間體或染顏料之合成製造。
(十四)從事紡織品染整作業者。
(十五)從事氰化鈉、氰化鉀、氰化鋅、溴化氰、硬脂酸鎘、硬脂酸鉛、
有機過氧化物、氯、硫酸、鹽酸、硝酸、磷酸、氫氟酸、聚氨基
甲酸脂合成皮、石綿、火藥、電池(包括鎳、鎘、鎳鎘、鉛、汞
等電池)等之製造。
(十六)從事晶圓或半導體之製造。
(十七)其他經本府公告之非低污染事項。
三、新設預拌混凝土廠及瀝青混凝土廠、砂石碎解洗選廠應檢附「交通運
輸計畫書」等相關資料送審通過,得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四、於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設廠並領有工廠登記證者,得繼續原來之
使用;但非依本要點經認定屬低污染事業,不得為增加產品之工廠變
更登記,申請新設廠者不得核准工廠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