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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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溫泉標章規費收費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觀管字第0980067530號
法規體系:
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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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基準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溫泉使用事業者依本辦法第七條申請溫泉標章標識牌時,應繳納審查費新
台幣(下同)一千元。
第 3 條
溫泉使用事業者依本辦法取得溫泉標章標識牌時,應繳納溫泉標章標識牌
費一萬五千元。申請換發或補發者亦同。
第 4 條
溫泉使用事業者申請換發或補發溫泉標章標識牌上之附記牌,應繳納附記
牌費五千元。
第 5 條
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