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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21: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美崙網球場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 111025088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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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全民體育,推展網球運動,並增進縣立網球場使用功
    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使用本場地,應依「花蓮縣立體育場所屬各場地使用管理維護收費標準表」(以下簡
    稱收費標準表)繳納使用費,並於繳費後依照管理人員分配時間使用場地。

三、機關團體使用本場地時,應依「花蓮縣立體育場場館使用管理規則第四點」規定向本場業
    務人員提出申請,以便排定日期,並依「收費標準表」繳納使用費。

四、個人或團體於本球場開辦各式訓練教學使用,應依「收費標準表」繳納使用費並與管理人
    員採登記制方式排定日期、時段使用球場,時間以二小時輪換一次為原則。

五、本場地除第二、七、八球場應依下方規定使用以外,其餘球場依據先後順序上場,時間以
    一小時輪換一次為原則。
    (一)第二球場採登記制方式使用,請提前一小時預約登記,每組以不少於二人、不超過六
        人為限,如於登記時間內未到球場使用,視同放棄權利,其時段順延下一組使用。
    (二)第七、八球場開放民眾教導授課網球使用,並依本要點四使用場地。

六、租借場地舉辦比賽得優先使用本場地,並依「收費標準表」繳納使用費。

七、本場地為充分利用各項設施,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午:六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一時至五時三十分。
    (三)夜間:六時三十分至十時。(照明費用以購買代幣方式使用)。
    特殊狀況,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得暫停開放。

八、本場地除夕至初三固定休館;國定假日及節慶場地休館時間另行公告。

九、為維護設備並加強場地管理,提高本場地功能,入場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危害球場秩序及風紀者,不得入場。
   (二)場地未開放期間,如因擅入使用而發生意外,請自行負責。
   (三)為維護安全,地面濕滑時場地不開放使用。
   (四)患有心臟病、癲癇等重大隱疾(身體狀況不佳)及其他法定傳染病者,不得入場。
   (五)酒醉、吸毒或精神狀況不佳易致危險者,不得入場。
   (六)入場須穿著整齊網球運動服裝,著軟膠底網球鞋或軟膠底運動鞋,禁止穿皮鞋、
       硬膠底運動鞋、膠釘底運動鞋或其他不符合網球規定之運動器材及裝備。
   (七)禁止攜帶爆裂物、刀械、武器及危險物品入場。
   (八)進入球場,不得攜入鐵製及尖銳堅硬物品以免損壞球場。
   (九)為免影響打球品質並顧及安全,六歲以下幼童及動物等嚴禁進入球場。
   (十)場內設施請愛惜使用,如損壞場地各項設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並請勿留置於場內,若遺失概不負責。
   (十二)球場使用請保持場地環境清潔,請勿亂丟垃圾或隨地吐痰,場地內亦禁止飲食
         、飲酒、嚼食檳榔及抽菸以維護球場公共及環境衛生。
   (十三)請注意自身狀況,如有身體不適,宜盡速至場外休息。
   (十四)入場民眾均應遵守本場使用管理要點、「花蓮縣立體育場各場館使用管理規則」
         及「收費標準表」使用場地。

十、入場者如有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經管理人員勸導改正仍不聽指示,得要求離場,必
    要時得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