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老人福利服務活動,並輔導鄉(
鎮、市)公所及老人團體有效充分利用老人福利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
二、依本要點申請之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團體),以本縣各鄉(鎮、
市)公所及登記立案之老人團體為限。
依本要點申請之補助場所,以老人會館及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之建築物
、室內裝修(含無障礙設施)、資訊及辦公設備、運動(康樂)器材
、視聽影音設備等軟硬體設施。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興(修)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0 萬元。
(二)充實(更新)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 10 萬元。
(三)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受上述補助金額之限制,惟鄉(鎮、市)公
所老人文康中心興建計畫,依本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第
6 條第 2 款第 2 目補助以不超過 500 萬元為限,其餘設施設
備補助以不超過 100 萬元為限。
(四)補助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受理。
(五)借用公所設施使用之老人團體其設備充實(更新),由該團體提出
申請;設施之修建,由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四、申請本補助應於當年度 1 月、3 月、6 月及 9 月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府提出申請,本府受理後提送各社團申請補助經費審查會議審核。
有急迫性且敘明理由者,不在此限。但補助計劃未執行者,於同一年
度不得再行提案:
(一)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計畫名稱、計畫內容概要、
執行期間、預期效果及計畫經費。
(二)經費概算表: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及申請
補助金額。
五、核銷程序:
(一)各項補助費應於執行完畢二週內,檢具經費收支明細表、收據及照
片。申請單位為鄉(鎮、市)公所者,應另檢附納入預算證明、經
費補助結報表等相關文件,函報本府辦理核撥補助費用。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六、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團體應按本府核定計劃項目、內容、時間、地點及預定進度確
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劃無法執
行,必須變更原計劃項目、內容、時間或地點時,應詳述理由,於
活動前十五日報本府核准後方得辦理,且變更以一次為限。
(二)經本府不定期督察及考核,如發現申請團體未依核定補助計劃執行
或經費支用不當者,核銷時將於補助經費中剔除,不予撥款;而已
撥付之款項將悉數追繳。
(三)接受本府補助(設施設備)者,應於購置物上標示「補助年度」及
「花蓮縣政府補助」字樣,並列財產清冊報府備查。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但當年度預算額度
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