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教育處及所屬各級學校辦理考(甄)試作業之工作酬勞
支給及各項費用編列,特訂定本基準。
二、各項考(甄)試工作酬勞之支給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典試工作酬勞:
1、命題委員:
(1)論文題、申論題、混合命題(均含參考答案)每科或每套新臺幣(以下同)三千
五百元。
(2)測驗題、填充題(含標準答案)每題一百八十元,最高不得逾九千元。
(3)術科實作(操作)每科或每套二千元。
(4)測驗題、填充題審查費每題三十元。
(5)入闈委員決定試題每次考試二千元、題庫抽審試題委員每次考試三千元。住所或
服務學校於本縣以外者,另支給交通費。
2、口試委員:
(1)一般考試每人每場支給七百元,一小時為一場。
(2)外聘口試委員除支給口試酬勞外,其住所或服務學校於本縣以外者,另支給交通
費。
3、閱卷委員:
(1)一般考試每人半日支給一千五百元,全日支給三千元,午、晚餐均供應飯盒。但如
無人到考致無卷可閱者或因故未能閱卷者,一律不支給酬勞。
(2)外聘閱卷委員除支給閱卷酬勞外,其住所或服務學校於本縣以外者,另支給交通費。
(二)試務委員及各工作人員酬勞:
1、審查應考試資格:每人半日支給五百元,全日支給一千元。
2、試務期間工作酬勞:
(1)考區試務督導每日三千五百元;試務處長、試務副處長半日一千元、全日二千元。
(2)試區主任半日一千元、全日二千元。
(3)巡場主任、試區卷務負責人半日九百元、全日一千八百元。
(4)辦理試務各組工作人員半日八百元、全日一千六百元。
(5)各考場監考人員工作費每人半日九百元、全日一千八百元。
(6)入闈期間工作酬勞每人半日八百元、全日一千六百元。
3、資訊檢測工作(含程式設計與測試):每人每次考(甄)試支給一千元。
4、試務講習會議出席費每人二百元,不得跨組重複支領。
5、甄試委員會出席費,每人每次一千元。
三、各項試務工作費用應按下表基準編列及支出: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附件檔案)
四、例外及交通費及住宿費費用:
(一)本基準未規定項目但確因試務運作而有支給酬勞及核支費用者,得經本府教育處按本
基準性質相近項目核准支給(用)。
(二)交通費及住宿費按下列規定支給:
1、居住地區航線或高鐵可達者,檢據支給往返飛機或高鐵經濟艙票價款。
2、其他地區人員支給往返自強號火車票價款。
3、各試務委員住宿費依本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簡任級人員住宿費額度檢據
支給。
五、本府教育處暨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各項考(甄)試得視收入費用,酌減本基準所訂定各項
考(甄)試工作酬勞等費用。
六、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