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3: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國內進修費用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09501644400號
法規體系: 人事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國內進修依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本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自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國內進
    修費用補助原則如下:
(一)公餘進修成績優良者,補助其進修費用之二分之一。但每學期每人
      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由各機關學校自行核辦。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全時進修者,其進修費用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