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考核所屬戶政事務所人員(
以下簡稱戶政人員)執行編造選舉人名冊業務,提升戶政人員工作士
氣,以加強該業務之工作效率及品質,特訂定本標準表。
二、戶政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辦理選舉人名冊編造作業,其編造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依限完成且
無錯漏者。
(二)辦理選舉人名冊抽查作業,其抽查核對人數達八百人以上,且依限
完成者。
(三)辦理工作地投票選舉人名冊通報作業,依限完成且無錯漏者。
(四)辦理選舉人居住期間之查復作業,依限完成且無錯漏者。
(五)辦理選舉人人數統計作業,依限填報且無錯漏者。
(六)協辦選舉人名冊編造統計作業辛勞得力者。
(七)督導所屬辦理選舉人名冊編造作業成績優良者。
(八)依本府戶籍登記清查作業計畫,於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前,完成出
境滿二年以上之人口遷出登記作業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
(九)依本府戶籍登記清查作業計畫,於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前,完成不
實遷徙人口撤銷登記作業人數達十人以上者。
三、戶政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辦理選舉人名冊編造作業,其編造人數達三千五百人以上,依限完
成且無錯漏者。
(二)辦理選舉人名冊編造抽查作業,其抽查核對人數達二千四百人以上
,依限完成者。
(三)辦理全鄉(鎮、市)選舉人名冊及選舉人數統計作業,依限完成且
成績優良者。
(四)主持全鄉(鎮、市)選舉人名冊及選舉人數統計作業,依限完成且
成績優良者。
(五)研擬具體改進建議,獲採行具有貢獻者。
四、戶政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負責策劃並督導編造選舉人名冊及選舉人數統計作業,依限完成無
錯漏,成績特優者。
(二)克服人力物力之限制,縮短一般作業期間,圓滿達成上級交付任務
,且成績特優者。
五、戶政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延誤工作地投票名冊通報作業,尚未嚴重影響選務工作且情節輕微
者。
(二)延誤選舉人居住期間查復作業,致影響選舉人名冊編造作業者。
(三)辦理選舉人名冊之編造、校對或統計作業,致生延誤或錯漏,尚未
嚴重影響選務工作且情節輕微者。
(四)督導所屬及抽查工作不力,致生錯漏,尚未嚴重影響選務工作且情
節輕微者。
(五)無故不參加編造選舉人名冊工作講習會者。
六、戶政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辦理編造選舉人名冊作業怠忽職責,逾期完成者。
(二)怠忽辦理選舉人名冊編造、通報、聯繫等作業,致嚴重影響選務工
作,情節重大者。
七、戶政人員編造選舉人名冊發生重大錯漏,致使法院據以判決選舉無效
者,記大過乙次。
八、本標準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平時工作表現及影響程度輕重,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九、本標準表自九十年九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