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對象:全國結核病患資料庫登記列管個案有下列情事
之ㄧ者:
(一)痰塗片抗酸菌檢驗呈陽性反應,有傳染之虞慮,而且出
境同一航程時間連續超過八小時以上者。
(二)傳染性之多重抗藥性(MDR)結核病患不論航程時間長
短,均為限制對象。
二、解除條件:
(一)痰塗片抗酸菌檢驗呈陽性反應之結核病個案,經直接觀
察治療(DOTS)達14天或有其他證據證實其已無傳染
之虞慮。
(二)傳染性之多重抗藥性(MDR)結核病患,經痰培養已呈
陰性反應。
(三)符合以上解除之條件者,得由資料庫系統上自行取消限
制。
三、執行方式:
(一)透過衛生系統比對入境資料,監控限制對象有無搭乘大
眾航空器出入境之行為。
(二)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定期將入境資料與結核病資料
庫病人資料進行比對,發現限制對象有違反限制之情事
時,即函知本縣衛生局。
(三)於15天內確認各該對象有無違規事實,如經確認無誤,
即本於權責,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逕
行核予罰款處分。
四、結核病通報個案衛教及搭乘大眾航空器應注意事項之通知
單,如附件一。
五、執行流程,如附件二。
六、大眾航空器目的地航程時程表,如附件三。
七、相關限制規定,自9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