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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0: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結核病通報個案衛教及搭乘大眾航空器應注意事項通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衛疾字第09605401730號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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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對象:全國結核病患資料庫登記列管個案有下列情事

之ㄧ者:

(一)痰塗片抗酸菌檢驗呈陽性反應,有傳染之虞慮,而且出

境同一航程時間連續超過八小時以上者。

(二)傳染性之多重抗藥性(MDR)結核病患不論航程時間長

短,均為限制對象。

 

二、解除條件:

(一)痰塗片抗酸菌檢驗呈陽性反應之結核病個案,經直接觀

察治療(DOTS)達14天或有其他證據證實其已無傳染

之虞慮。

(二)傳染性之多重抗藥性(MDR)結核病患,經痰培養已呈

陰性反應。

(三)符合以上解除之條件者,得由資料庫系統上自行取消限

制。

 

三、執行方式:

(一)透過衛生系統比對入境資料,監控限制對象有無搭乘大

眾航空器出入境之行為。

(二)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定期將入境資料與結核病資料

庫病人資料進行比對,發現限制對象有違反限制之情事

時,即函知本縣衛生局。

(三)於15天內確認各該對象有無違規事實,如經確認無誤,

即本於權責,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逕

行核予罰款處分。

 

四、結核病通報個案衛教及搭乘大眾航空器應注意事項之通知

單,如附件一。

 

五、執行流程,如附件二。

 

六、大眾航空器目的地航程時程表,如附件三。

 

七、相關限制規定,自96年7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