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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指定清除地區四項污染環境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09506204060號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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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污染環境行為。
(一)散置廣告卡片、紙張或其他宣傳單於腳踏車、機車、
      汽車、戶外地面上等。
(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樑柱、電桿、樹木、橋樑或其他
      土地定著物上(懸繫掛旗幟、布條)。
(三)縱放畜犬於道路或公共場所隨意便溺。
(四)放置廣告物於道路及週邊公共設施(如電氣箱、果皮
      箱、郵政信箱等)上。

二、違反以上行為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處新台幣
    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
    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本公告自95年5月18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