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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9: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受理補辦建築執照及建築物申報勘(查)驗檢附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證明文件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城建字第0990016582號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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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為受理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及建築物申報勘驗、查
驗,統一混凝土檢測證明文件,並落實執行「施工中建築物混
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特訂
定本補充規定。

二、領有建造執照之施工中建築物應於該樓層或最近一次樓層申報
勘(查)驗時,依實施要點檢附施工中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
報告及相關文件(以下稱施工中混凝土檢測報告),其他建築
物補辦建築執照無法檢附施工中混凝土檢測報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檢附第三點規定文件辦理:

(一)原建造執照已逾施工期限,原始申報勘驗紀錄或依法令重新
申請建造執照無法檢附施工中混凝土檢測報告者。

(二)違章建築補辦建築執照,無法檢附施工中混凝土檢測報告者。

三、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無法檢附施工中混凝土檢測報告,得由建
築行為人會同經國家認證合格試驗機構派員取樣,並依
CNS14703
或相關規範檢測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但涉及私權爭議仍應由
相關當事人循司法程序處理:

(一)檢附文件規定:

1、花蓮縣建築工程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會同取樣紀錄表
(如附件)。

2、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依試驗機構格式),並由
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人員(自行設計案件由會同建築師或
專業技師)於報告書空白處加註「取樣位置、數量及試驗結
果符合相關規定及規範標準」後簽名蓋章以示負責。

3、試驗機構資格文件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加蓋機構及負責人
印信)。

(二)其他規定:

1、補辦建築執照案件尚未有監造人及承造人者,由設計建築師
與起造人負責會同,併同專業公會安全鑑定報告辦理。

2、自行設計案件或免申報勘驗案件應委託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會
同,得免附專業公會安全鑑定報告,但應檢附建築師或專業
技師安全鑑定證明書。

3、取樣數量依各申報混凝土澆置或施工單元計算,每單元至少
取樣
3處,試驗結果須低於容許值始為合格。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