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1: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動物重要疫病通報流程及緊急應變處理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農漁字第0980080486A號
法規體系: 農業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目的:

為健全本縣動物重大疫病防疫措施,能立即發現動物重大
傳染病之發生,採迅速緊急防疫與撲滅措施減少經濟損失
,以防範重大動物傳染病蔓延及維護我畜牧生產事業之賡
續發展。

一、依據: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7年8月29日
防檢一字第0971472993號函辦理。

二、時機:本縣發生下列重大動物傳染病。

1、境外移入之動物傳染病:他型口蹄疫(如A、C、
Asia-1等)、狂犬病、非洲豬瘟、牛瘟、牛接觸
傳染性胸膜性肺炎、里夫谷熱、非洲馬疫、小反
芻獸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牛海綿狀腦
病及立百病等。

2、本土既存之動物傳染病:O型口蹄疫及豬瘟等。

3、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動物傳染病。

貳、動物重大傳染病:

一、定義:

動物重大傳染病係指病原(如細菌、病毒或其他微
生物等)經由發病個體傳播至其他個體或群體,並
造成相同病症或成為帶原者,進而影響人類公共衛
生安全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二、簡介(略)。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