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實施日期: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防止人畜共同傳染病狂犬病之發生,以維護公
共衛生及保障縣民生命安全。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本縣轄內所有畜犬、貓。
四、實施方法:
(一)定期注射:每年至少定期辦理巡迴預防注射工作1次
,由各鄉鎮市公所依實際情形排定日期、時間及地點
接受畜主申請犬、貓狂犬病預防注射。
(二)不定期注射:畜主除於定期注射外,亦可自行攜帶畜
犬、貓至各鄉鎮市公所或經指定委託之開業動物醫院
申請辦理狂犬病預防注射。(附件一)
五、實施要領:
(一)狂犬病預防注射採用死毒疫苗,其有效期間為1年,凡
畜犬、貓出生滿3個月健康良好或注射本疫苗將逾1年
之畜犬、貓均應接受該項預防注射。
(二)由國外輸入之畜犬、貓不論是否經狂犬病預防注射,
一律應再接受預防注射。
(三)經獸醫師檢查為健康者,即予以注射狂犬病疫苗,並
發給由本縣動植物防疫所製發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
明書及證明牌(如附件二:證明牌形式為圓形綠色烤
漆,正面刻有狂犬病預防注射字樣及年份,背面刻有
花蓮縣政府、預防注射登記號碼及電話:03-8227431)
,所領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應懸掛於頸部,以資識別。
六、收費辦法:狂犬病預防注射費每頭次新台幣140元整。委請動
物醫院注射者,其費用則依照本縣獸醫師公會訂定之診療收費
價目表辦理。
七、前項工作之施行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應接受,如有拒絕違反
前項之規定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法條例」及相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