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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召募本縣99年度動物保護志工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農漁字第0980221263A號
法規體系: 農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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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實施日期:自公告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激勵社會大眾發揮助人最樂,服務最光榮
的精神;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積極散播志願服務
種子,共同為協助拓展動物保護工作及增進社會祥和而
奉獻心力。

三、召募對象:凡年滿15歲,對動物保護工作有熱忱且喜愛
與動物為伍之社會大眾,即可參加動物保護志願服務隊
,報名表如附件。

四、召募期間:至本年度志工訓練課程前一週截止,逾期得
預約報名為下一期動物保護志工。

五、動物保護志願服務隊任務編組及服務內容:

(一)文書資訊組:協助製作整理動物保護相關活動
資訊。

(二)教育推廣組:協助推廣動物保護觀念及教育宣
導。

(三)醫療照護組:協助動物醫療照護。

(四)認養推廣組:動物收容所參觀導覽、協助動物
認養及遺失協尋等工作。

六、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為結合志工新秀、灌輸志願服務理
念,安排新進志工參加基礎訓練,課程內容
包括:

1、志願服務的內涵      2小時

2、志願服務倫理        2小時

3、(1)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2)快樂志工就是我;以上二種課程二
選一    2小時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2小時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2小時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2小時

以上共計12小時。

(二)特殊訓練:為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工作環
境,安排志工參加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包括:

1、動物保護法令簡介          2小時

2、動物疾病及醫療常識介紹    2小時

3、動物親和簡易訓練          2小時(現場實習)

4、寵物美容                  2小時

5、動物生命教育與安樂死      2小時

6、環境及志工制度介紹        2小時(現場實習)

以上共計12小時。

七、完成教育訓練(共計24小時)之志工,發給志願服務證
及服務紀錄冊,始成為正式志工,並於從事志願服務
時依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志工須
自付部分保費200元,保額為意外險50萬元整、傷害醫
療保險1萬元整及傷害住院日額1仟元整)。

八、獎勵辦法:

(一)獎勵之志工為服務年資滿1年且服務時數滿200小
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二)獎勵等次:

1、服務年資滿1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200小時
以上者,頒給志工榮譽獎狀。

2、服務年資滿2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400小時
以上者,頒授銅牌獎章及得獎證書。

3、服務年資滿4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800小時
以上者,頒授銀牌獎章及得獎證書。

4、服務年資滿6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1200小時
以上者,頒授金牌獎章及得獎證書。

九、同等次獎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1次為限。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