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其設置法律明定預算須送花蓮縣議會(以下簡稱縣議會)或循預算程序辦理
者,或符合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其預算之編製依本注意事項規
定辦理。
二、各財團法人應辦理事項:
(一)各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擬訂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列預算:
1、工作計畫或方針應以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
規定而訂定。
2、為促進資源之有效運用,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
工作計畫或方針,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
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
3、購建固定資產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4、預算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財團法人預算書表內容」):
(1)封面、封底及目錄。
(2)總說明。
(3)主要表。
甲、收支餘絀預計表。
乙、現金流量預計表。
丙、淨值變動預計表。
(4)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5)參考表:如資產負債預計表等。
以上明細表及參考表部分,除附件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各財團法人視業務性
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二)財團法人擬訂之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於
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每年八月底前),將擬編之年度工作計畫或
方針及預算報送主管機關。
三、各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一)各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審核其所主管之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或方
針及預算:
1、各主管機關應依民法等相關規定善盡監督之責,適時就監察院調
查案件、審計部建議改進事項及民意機關、輿論批評事項,予以
檢討。
2、對所主管財團法人之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與預算,應就其設立目
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詳予評估,切
實審核。
3、各主管機關審核過程發現工作計畫或方針及預算有未妥適之處,
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二)各主管機關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彙整所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比
照本府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案送縣議會時程,併同正式公文函送
縣議會,並副知本府。
四、財團法人預算書送縣議會作業事宜(包括函送份數及簽收程序),比照本府
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案分送方式辦理。
財團法人預算書表項目
財團法人預算應編書表及其裝訂順序如下:
一、封面(附件1)
二、目錄
三、總說明(附件2)
(一)概況(設立依據、設立目的、組織概況)
(二)工作計畫或方針
(三)本年度預算概要
(四)其他
四、主要表
(一)收支餘絀預計表(附件3)
(二)現金流量預計表(附件4)
(三)淨值變動預計表(附件5)
五、明細表
(一)收入明細表(附件6)
(二)支出明細表(附件7)
(三)固定資產投資明細表(附件8)
(四)轉投資明細表(附件9;無轉投資者無需編列)
六、參考表
(一)資產負債預計表(附件10)
(二)員工人數彙計表(附件11)
(三)用人費用彙計表(附件12)
七、封底(附件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