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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8: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補助低收入戶幼童幼稚教育托教津貼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0980038403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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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家境清寒之家
長解決幼童托育問題,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實現教育機
會均等與接受及早教育之兒童福利業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補助對象以設籍本縣且經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之
低收入戶或家庭寄養,就讀本縣合法立案之公私立幼稚
園且符合下列二款之一者:

(一)依特殊教育法入學之滿3足歲幼童(以當年9月1日
起計)。

(二)一般滿4足歲至未滿6足歲幼童(以當年9月1日起
計)。

三、補助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按下列各款規定核定:

(一)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1,500元,公立幼稚園每
學期最高以4個月計,私立幼稚園每學期最高以6個
月計,實際收費低於上開金額,則依實際繳費金
額及就讀月數補助。

(二)已請領教育部「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行政
院原住民委員會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者,應扣
除上開補助或津貼之合計總額,就其餘額核實補助。

(三)本府得視年度預算額度、申請人實際繳費金額及
所請各類補助情形,逕行酌予核減或駁回申請。

(四)就讀園所學雜費及月費項目之標準須符合本府公告
「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應優先申請全國一致性之相關托教補助,如仍有差
額方得按本計畫申請。

四、本津貼由幼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按下列期間,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該幼童就讀之幼稚園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喪
失補助資格:

(一)每年6月申請當年1至6月托育津貼補助。

(二)每年12月申請當年7至12月托育津貼補助。

五、審核及撥款程序:

(一)各園(校)受理各幼童之申請,應逐案核對下列文
件:

1、申請書正本。

2、戶口名簿影本(或寄養家庭證明文件)。

3、繳付學雜費或月費收據正本。

(二)各園(校)受理案件經核對屬實後,應分別於當
6月及12月10日前,彙整全部申請資料函送
本府審核;各園(校)轉撥交付津貼時,應取具
幼童家長或監護人之收據以證明交付。

六、偽造證明或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停止補助、追回
已補助款外, 2年內予以停止補助,同時追究有關人員
責任。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年度結
        束或經費用罄時終止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